辭工三十天了工廠一直不批如何辦
1、勞動者辭工三十天了,如果是書面提出的,則不需要工廠批準,到期後可以完成好工作交接,直接走人。
2、但如果沒有書面提出離職,隻是與工廠協商離職事宜的,則需要在雙方協商一緻時按約定的時間來離職。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夠三十天辭職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1、員工在工作不滿30天的情況下辭職是否需要賠償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重大過錯導緻員工按照法律依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是需要給予補償的,而如果公司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員工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這麼做的員工,雖然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她的行為并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無權追責。如果勞動者的違法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2、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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