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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狗糧銷量榜
本報訊(特約通訊員 王治國 記者 宋甯華)11月11日,是網友親切定義的“光棍節”。為了滿足“單身狗”的需求,各種網紅“狗糧”應運而生。但是問題來了,你買到的“狗糧”正宗嗎?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權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狀告三公司侵權
本案的原告上海谷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單身糧”商标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起訴被告廣州單身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身糧公司”)、被告山東樂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突出使用“單身狗糧”字樣,與原告商标構成近似,容易導緻消費者混淆和誤認。被告上海浦東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上述侵犯商标權的商品。為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被告單身糧公司稱,“單身狗糧”與“單身糧”商标不構成近似。兩者整體含義完全不同,不構成商标侵權,不會讓相關公衆産生混淆。“單身狗糧”是商品名稱,并非商标性使用。包裝正背面左上角的英文與卡通犬圖案組合标識才是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樂利事公司稱,自己受單身糧公司委托生産薯片,商品包裝不是樂利事公司提供的。受托人的受托行為産生的後果應由委托人承擔,樂利事公司不應擔責。
被告好又多公司稱,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提供了商品來源。涉案商品的供應商也向其出具公函,表示由其承擔給第三方造成的侵權責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兩個詞是否混淆
該案主審法官陸光怡認為,被控侵權标識“單身狗糧”使用的商品薯片,與涉案商标“單身糧”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屬于同一種商品。“單身狗糧”與“單身糧”相比,在字形和排列方式上雖略有不同,但從兩者含義看,涉案商品是薯片而非狹義的狗糧,原告對“單身糧”、被告對“單身狗糧”含義的理解都是“人吃的食物”。除去表達這一詞義的“糧”字,将“單身”與“單身狗”比對,“單身”意為沒有家屬或沒有跟家屬在一起生活的人,與獨身、光棍詞義相近;“單身狗”是網絡語言,特指沒有戀愛對象的人,在詞義上有自嘲、自貶意味,但與“單身”在含義上并無本質區别。被控侵權标識“單身狗糧”與涉案注冊商标“單身糧”構成近似。
被告單身糧公司主張,其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單身狗糧”是基于案外人所擁有的在先合法權利的正當使用。證據顯示,原告“單身糧”薯片上市時間為2017年10月左右,早于被告“單身狗糧”薯片的面市時間。被告單身糧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案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單身狗糧”在“單身糧”獲得注冊前就在全國範圍内廣泛使用。法院對被告抗辯不予采納。
被告單身糧公司主張,包裝正面左上角英文與卡通犬圖案組合标識才是商品商标,但與包裝正面“單身狗糧”标識相比,後者位置更具識别性、字體更大,且右上角同樣标注了“TM”,以相關公衆的一般認知能力和認知習慣,必然會将“單身狗糧”标識與涉案商品相關聯,以識别商品來源。法院對被告抗辯未予采納。
鑒于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樂利事公司作為薯片加工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告單身糧公司委托其生産的薯片是侵犯他人商标權的商品,樂利事公司不擔責。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好又多公司在銷售涉案商品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售商品為侵權商品,且該公司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單身糧公司、好又多公司實施了侵害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應當停止侵權;被告單身糧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4.3萬餘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本案判決後,被告單身糧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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