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英團
“權者,天下之柄。”“權力”,不取決于有多大,而取決于權力的來源。權力的來源,不但是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前提,還是公共權力産生和運行的基礎。在蔣永甫教授看來,公共權力不但應具備一整套的“運行條件”,還應“緻力于實現公共利益”。他的《政治學導論:一種公共權力的知識架構》通過梳理學界對公共權力的學說,來論述公共權力運行的社會基礎、範圍與界限。
什麼是“公共權力”?“公共權力”就是國家權力。從公共權力的曆時性發展來看,蔣永甫的《政治學導論:一種公共權力的知識架構》把公共權力分為傳統權力、現代化過程中的革命權力以及現代政治權力三個階段。蔣永甫教授認為,“在人類社會,公共權力的存在以及公共權力的不平等分布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根源于人類群居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由于人類本性中對權力欲的追求”。從社會起源看,公共權力起源于社會沖突(“暴力說”),起源于社會同意(“同意說”),即“政治社會都起源于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蔣永甫以馬恩理論分析論證了公共權力的運行方式,以及公共權力的社會基礎和起源。
傳統政治學理論認為,“國家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衆相分離的公共權力,即國家是階級統治的暴力機器”。蔣永甫認為這是把國家理論極端化、片面化,過分強調國家的階級屬性,而忽略了國家的社會屬性、公共屬性。他強調,“國家的本質,反映了人們對國家存在的不同的價值判斷”。即,國家公共權力有其深刻的階級内涵,但公共權力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說,公共權力除了有政治統治職能外,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隻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公共權力作為權力的一種,當然也具有對人的支配和對資源的控制這兩個方面的特征,“很顯然,人類可以無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無秩序而有自由”(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
權利是權力的基礎。正如本書所強調的,“憲政制度的核心精神就是通過分權與制衡來限制政治權力,防止集權政治的出現。而民主制度的核心含義是人民的統治,強調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在現代國家政治制度中,憲政和民主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體現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公權利又是對抗公權力的武器,是人民和公民以及社會組織‘以公權利制衡國家公權力’的主要憑借”(郭道晖《論公民權與公權利》);二是“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有損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機關及其官員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國家權力運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蔡定劍《國家權力界限論》)。在終極意義上,“個人權利是公共權力正當性的根據,公共權力的行使也應當以擴展個人權利為目的”(葉傳星《在私權利、公權力和社會權力的錯落處》)。
“公共權力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順利地完成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任務。”蔣永甫之所以持此觀點,是因為“即使最強者也決不會強到足以永遠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讓-雅克·盧梭《社會契約論》)。蔣永甫援引盧梭的這句話是用來強調、說明合法性對于公共權力的意義。合法性不但是政治社會的天然伴生者,“合法性還是對被統治者與統治者關系的評價,它是政治權力和其遵從者證明自身合法性的過程”。隻有獲得被治理者承認的公共權力才能獲得社會的普遍服從,因為“在民主制度中,合法的權力從不意味着對任何人的占有和壟斷。原則上講,每個人都能獲得權力,政治上的、經濟上的和社會上的”(讓-馬克·誇克《合法性與政治》)。中國共産黨之執政理念“人民當家做主”,正與此契合。
權利是權力的基礎,這是公共權力的本能。推動“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形成一種相互妥協、和諧發展并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的關系結構,使矛盾雙方在正和博弈中實現平衡并不斷地向前發展,這是政治學永恒的價值追求。而實現平衡的邏輯起點就在于基于公共權力的強勢對其加以控制,在于基于公民權利的天然弱勢而對其加以保護,最終使二者基于目标上的趨同性而實現關系上的平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不但是一個思想認識問題,更是一個必然選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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