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程序詳解?一、離婚方式(一)協議離婚,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離婚的程序詳解?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離婚的程序詳解
一、離婚方式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達成一緻意願自願離婚,并經過相關法定程序,從而解除婚姻關系。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中的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财産分割達不成協議的,隻能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提出離婚。
二、離婚條件及程序
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條件
1. 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 對子女撫養事項達成一緻意見;
3. 财産以及債務的處理達成一緻意見;
4. 達成書面離婚協議,明确載明上述事項,并簽字;
5. 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二)協議離婚流程
1. 準備相關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 前往婚姻登記機關。
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3. 受理、審核、登記離婚申請。
婚姻登記員詢問雙方的離婚意願及《離婚協議書》内容的真實性;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字。
4. 等待婚姻冷靜期。
婚姻冷靜期為30日(登記當天不算在内,此後的第一個自然日為第一日)。冷靜期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 再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
待30日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6. 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條件
1.訴訟離婚的前提條件:雙方婚姻合法有效(相對于無效婚姻、可行使撤銷權的婚姻),并經國家登記,領取結婚證。
2. 須由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提起,其他第三人不得代為提起(特殊情形外)。
3. 提出訴訟離婚的一方,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 未能就離婚事項達成合意。
(二)訴訟離婚流程
1.準備相關法律文書(主體資料、起訴狀、證據材料等)。
2. 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3. 符合起訴規定的,法院受理案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4.法院将案件材料送達被告方,被告方作出答辯、提交相關證據;
5.等待法院排期、組庭;
6.收到案件傳票,準備開庭;
7.法院開庭審理、調解;
8.法院作出裁判。
(三)訴訟離婚的限制
1. 男方限制: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 軍人配偶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 期限限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
1.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 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 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 先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三、離婚的法律後果
1. 夫妻關系解除。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2.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夫妻的共同的财産根據相關的法律原則進行分割;
3.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對外,夫妻共同債務仍需由原夫妻雙方進行清償。對内,可進行約定,該債務是由一方承擔或按比例承擔。
4.子女的撫養權歸一方,未直接撫養一方需支付撫養費及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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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ZUIGAO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内地居民同XG居民、AM居民、TW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内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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