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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商家拒絕怎麼辦
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商家拒絕怎麼辦
更新时间:2024-10-01 06:10:07

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商家拒絕怎麼辦(拒做吃瓜買家)1

開欄語

人民法院的案例編撰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裁判标準與尺度統一、解決新型疑難案件、提高審判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案者例之所依也,一個個晦澀、抽象的法律概念在案件經辦法官筆下演變成一個個具體案例,直擊社會熱點,回應民衆關切,樹立行為導向。

新年伊始,廣州中院開設“廣州案例”專欄, 深挖一批和廣大人民群衆生活息息相關的,具有獨特的啟示、指引、示範和規範功能的案例,立足于打造案例的“廣州品牌”,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一期

【編者按】近兩天,各式各樣的支付寶年度賬單刷爆朋友圈,看來大家都為某寶貢獻不少。每年一度的“剁手”狂歡節上,小夥伴們有沒有将自己心儀的産品收入囊中?可萬一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或者收到不滿意的商品時該怎麼辦呢?“7天無理由退換貨”成了消費者們的首選。

鄧先生就是選擇了這樣的維權方式,但過程中卻遭遇了一些麻煩。他是如何維權的?下面,請跟随小編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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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月9日,鄧先生通過淘寶網向某公司經營的手機店鋪以940元的價格購買三星GT-S7562I手機一台。根據淘寶網的記載,該商品享受7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2013年1月10日,公司通過申通快遞将涉案手機交付給鄧先生使用。當日,鄧先生在使用手機過程中發現該手機存在質量問題,并交三星電子服務中心授權的廣州市某通訊公司進行檢測,确認該手機存在不讀卡及不能照相等問題。

2013年1月15日,鄧先生通過快遞将涉案手機及手機檢測單等一并寄給公司,郵費22元由收件方支付。公司收到手機後,于2013年1月17日通過快遞向鄧先生郵寄新的手機,郵費22元由寄件方支付。

2013年1月18日,鄧先生收到手機後,要求公司按7天無理由退換貨承諾退貨。經協商,公司在2013年1月22日同意退款。鄧先生遂于2013年1月25日将手機寄給公司,郵費22元由寄件方支付,但公司拒絕接收,也拒絕退款。

鄧先生遂起訴要求公司退還貨款940元、郵費66元及利息。訴訟中,鄧先生确認該公司給其更換的手機未發現存在質量問題。

争議

焦點

鄧先生第二次向創東公司退還手機是否已超出7天無理由退換貨期間。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駁回了鄧先生的訴訟請求。

鄧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鄧先生與公司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公司應向鄧先生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因手機存在質量問題,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鄧先生有權要求更換手機,故第一次更換手機并非适用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鄧先生于2013年1月18日收到公司更換的新手機後要求公司根據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承諾退貨,是其依約行使權利的行為,也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期限應從2013年1月18日起計算。

因此,廣州中院支持鄧先生要求公司退還貨款及利息的主張。同時,适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承擔運輸費用,故駁回鄧先生要求創東公司向其支付運費66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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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馬莉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本案審理焦點:如何理解适用網購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包括7天期間的起算點以及适用該條款有無次數限制問題。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淘寶網對7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的定義,7天無理由退換貨中“7天”的起算點是消費者收到貨物之日。但該規則應有一個隐含前提,即消費者收到了質量合格的商品。理由在于:

首先,從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的設置目的來看,該條款是為使網絡購物時難以接觸商品實物的消費者得以在收貨後7天内充分了解其所購商品進而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若消費者收到的是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則其無法了解該商品的完好适用狀态,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的設置目的将落空。

其次,從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的性質而言,是法律及合同賦予消費者的反悔權,強調的是消費者對其購買商品的主觀意願,而非商品的客觀狀态,即7天無理由退換貨應是消費者在經營者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之餘所享有的自主選擇權,而交付質量合格的商品正是經營者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再次,當經營者交付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消費者享有要求更換、退貨的法定權利,并不受7天的期間限制,該權利與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屬不同性質。

綜上,隻有在消費者已經收到質量合格的商品的前提下,才應起算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期限,故本案中7天的期間應從鄧先生第二次收到商品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時,不應對退換貨次數作出額外限制,即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在收到合格商品後7天内可以多次主張更換或退貨。

首先,7天無理由退換貨從字面上并未體現出次數上的限制。

其次,7天無理由退換貨往往是網絡平台或銷售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對于未明确約定退換貨次數的該條款,應解釋為允許消費者多次主張退換貨。

再次,消費者申請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前提是商品不影響二次銷售,而運費原則上也是消費者自行承擔。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即便允許消費者多次無理由退換貨,經營者亦不會就此遭受額外損失。

最後,7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已經對消費者主張退換貨作出時間上的限制,故即便在理論上不限制權利主張次數,現實中消費者在7天期限内可能實際進行的退換貨次數也不會過多。

* 該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

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商家拒絕怎麼辦(拒做吃瓜買家)4

消費者在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時,切記不能忍氣吞聲,放任不管,要善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隻有依法維權才能對不良商家形成威懾力,才能形成良好的營商環境。

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 | 馬莉 廖嘉娴

攝影 | 葉建偉

編輯 | Dalin JJ

微信公衆賬号:gz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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