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态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熱點思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新就業形态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新就業形态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熱點思考】
原标題: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重點難點思考
張冬梅
觀點
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是一個新領域,需要在試點中總結經驗并進行制度規範,并準确把握其中的重點和難點。
由于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與平台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仍有困難,在遭遇意外事故傷害時,很難通過現行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保障。對此,人社部等部門聯合出台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台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目前,上海、天津、遼甯等地紛紛出台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政策文件,其中對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做出規定并進行試點。同時,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也在制定過程中。
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是一個新領域,需要在試點中總結經驗并進行制度規範。因此,要準确把握其中的重點和難點。
首先,要廣泛覆蓋人群。《指導意見》将平台從業人員分為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和個人依托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的。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按傳統勞動方式進行管理,發生工傷事故應由工傷保險制度進行規範;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和個人依托平台自主經營人員,利用平台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發生職業傷害時,目前的工傷保險制度無法對其進行救濟。因此,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除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外的勞動者都應覆蓋。
第二,要正确處理政府、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的關系。《指導意見》提出,采取政府主導、信息化引領和社會力量承辦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職業傷害保障管理服務規範和運行機制。目前,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政府主導原則。政府的主導責任主要體現在政府的财政補貼、監管和宣傳責任等方面。财政補貼可涵蓋政府的保費補貼、稅費減免和兜底保障等;監管責任主要是人社和财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平台企業的監管,推動平台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宣傳責任是指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使平台靈活就業人員了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同時,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制度不同于傳統的工傷保險制度,可以考慮引入社會力量,比如商業保險公司來進行承辦。對于平台經濟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也要考慮數字經濟的特點,勞動者個人在充分利用數字經濟信息化便利的同時,在職業傷害保障中也要适當承擔繳費的義務。
第三,作為一項不同于傳統工傷保險制度的新探索,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面臨着一些需要進行創新和突破的難點問題。
一是繳費主體問題。工傷保險制度由用人單位作為繳費主體,勞動者不繳費。而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與平台之間的關系複雜,可能是民事關系,也可能是雖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平台對其具有一定管理的不完全勞動關系。因此,應着眼于制度的可持續性合理确定繳費主體。
二是繳費标準問題。目前,職業傷害保障要先從社會各界關注度較高、職業傷害風險較大的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入手。那麼,從業人員的繳費标準是參照工傷保險的行業差别費率進行繳納,還是按照一個固定的費用進行繳納,也是職業傷害保障的一個難點問題。筆者認為,職業傷害保障的繳費标準要比工傷保險标準适當降低,這樣才能平衡好保障靈活就業人員權益和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兩者之間的關系。
三是繳費方式問題。職業傷害保障不僅繳費标準要相對降低,繳費方式也要考慮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特點,以信息化和大數據為依托,采用網上繳費的方式,以方便各方當事人為原則。同時,繳費方式是按期繳納,還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數量每單抽取一定比例,也是設計中一個難點。筆者認為,從操作的簡便角度來說,按期繳納、固定費用,不與從業人員的接單數挂鈎是較為簡便易行的方式。
四是承辦主體問題。工傷保險制度的承辦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承辦主體則面臨多個選擇: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新設立專門機構承辦,引入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每種方式各有利弊,筆者認為,從職業傷害保障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補充角度來看,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承辦主體不宜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而應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參與。
五是職業傷害認定問題。傳統工傷保險制度認定工傷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在靈活就業人員的職業傷害認定中要進行一定修正,因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隻要是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就應認定為職業傷害。其中,如何判斷職業傷害和工作原因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制度設計中的難點。既要保障平台靈活就業人員權益,又要避免出現一些道德風險。筆者認為,可以在職業傷害認定中增加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六是待遇問題。職業傷害保障的保險待遇應略低于工傷保險待遇。職業傷害保障是彌補工傷保險制度适用範圍不足的特殊方式,若其繳費标準較低、方式靈活,相應的保險待遇也是用來保障基本的職業傷害,其保障範圍應包括哪些也是制度設計中的重點。筆者認為,應重點保障職業傷害的康複和治療。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
責任編輯:宋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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