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趙某的父親騎電動車時被一輛逆行的小汽車撞倒,當場死亡。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小汽車駕駛人陳某負全部責任。事後,陳某被取保候審,向趙某提出和解請求,并願意支付更多賠償金。
趙某是否應該同意對方的請求?
本案中,陳某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沒有其他加重情節下,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陳某應賠償趙某父親死亡的所有損失,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陳某的小汽車有交強險。對于趙某父親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限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陳某賠償。
陳某可以通過刑事和解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九條的規定,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如果趙某作為家屬如果出具諒解書,對方會被酌定減輕處罰。按三年最高刑期算,最高可以減少九個月的刑罰。
綜上,如果趙某想更快拿到賠償,或者獲得更多的賠償金,可以選擇出具諒解書,對方相應會被減輕量刑。如果趙某隻是想給父親的死一個交代,可以考慮不諒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起訴可以獲得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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