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夥都知道,員工入職時最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小店小作坊在用工時往往沒有這樣的“規矩”,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處理起來更加不易。去年11月,蕉嶺縣的陳某生在駕駛雇主曾某森的貨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同車乘坐的雇主也因此身受重傷,落下殘疾。近日,因為勞動關系的問題,雇主曾某森與陳某生的家屬來到了法庭評理。
在蕉嶺縣人民法院庭審現場,記者了解到,原告曾某森為蕉嶺縣一燈飾店的經營者,而被告是其店用工陳某生的家屬。去年11月18日,陳某生駕駛雇主曾某森的輕型廂式貨車,在途經平遠縣熱柘鎮某路段時與重型半挂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生受傷經送院搶救無效死亡、曾某森受傷以及雙方車輛、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生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車輛駕駛人負次要責任,曾某森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陳某生的家屬本想讓燈飾店為陳某生申請工傷認定,并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燈飾店卻認為,他們與陳某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因此發生了争議。
原告代理律師:因原告不服蕉嶺縣勞動人事争議委員會作出的非終字〔2022〕30号仲裁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認為這個仲裁委沒有正确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别。
記者了解到,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個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确認勞動關系有三要素: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适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原告方主張,陳某生隻是燈飾店請來的臨時工,雙方口頭約定在店裡忙的時候過來幫忙送貨,而且陳某生的工作時間是完全不受原告控制,是有需要送貨時過來送貨,如果陳某生沒空,是可以選擇不過來的。
對此,被告方的代理律師提交了雙方的聊天記錄、轉賬截圖等證據,并表示陳某生與燈飾店之間已滿足确認勞動關系的三要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代理律師:本案中,陳某生跟原告均符合勞動者以及用工主體資格。我方提供的大量證據可以證明陳某生是按原告方的安排開展具體工作,接受原告方的管理,而且陳某生的工作内容正是原告方業務組成部分。
對此,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除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外,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屬于勞動關系。
原告代理律師:一個是工資支付憑證,還有保險記錄、工作證、招聘的登記記錄、報名表、考勤記錄等這些原告都沒有。因為這是叫一次才來一次,不是長期在原告處工作的人,所以沒有這些記錄。
由于原、被告雙方之間分歧較大,法官随後宣布閉庭,本案法院将擇日宣判。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隻是一字之差,可實際意思卻差别很大,希望這個案例能給“打工人”們和用人單位都提個醒。
記者:曉祯 小亮
通訊員:靜娜
(梅州電視民生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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