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姚律師說 ,作者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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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後給配偶加了名字,離婚時怎麼分?許多人對此存在疑問,也有人持這樣一種觀點:“加名字也沒用,因為房子是對方全款買的,所以就算加了我的名字也還是對方的。”然而實踐确實如此嗎?本文圍繞這一問題展開探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01.
加名字有用嗎?
有用。我國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采取登記主義;不動産物權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房産證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資購買,夫妻雙方均為房屋所有權人。
02.
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後,夫妻雙方屬于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則需要看登記的具體情況:
①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并載明了各自份額比例,則屬于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離婚,則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産份額的分割。
② 如果雙方登記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對權利狀況進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則需要法院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03.
離婚時,房産如何分割?
離婚分割房産時,既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也需要确定雙方所占的房産份額。
1. 房屋所有權歸屬哪一方?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有明确規定: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①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本條明确規定了三種情形,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歸屬哪一方。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和相關案例,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法院基本會将房屋所有權判給全額出資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以房屋價值為基數,按照法院确定的雙方應分得的房産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2. 房産份額如何确定?
在登記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法院會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房産的分割。但如果登記為共同共有,離婚時法院會如何分割房産呢?根據目前存在的法院判決,有支持雙方各占房屋50%份額的情況,也有支持未出資一方占20%份額的情況。
法院支持雙方各占房屋50%份額的情況,具體可參考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終3327号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在判決理由部分提出:
“涉案房産雖系祁曉凱單獨出資,但女方也在處理家務、照顧小孩方面有所付出,現登記為祁曉凱與程梅共同共有,應視為祁曉凱對程梅贈與,且該房産贈與已經在房産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程梅現要求分割該房産,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鑒于上述雙方之間的關系,一審法院從涉案房屋登記在程梅名下的背景和目的,結合雙方的住房情況,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考慮,判決涉案房産應歸祁曉凱所有,并由祁曉凱向程梅支付房屋評估鑒定價款的一半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法院支持未出資一方占20%份額的情況,具體可參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4427号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在判決理由部分提出:
“本院認為,共同共有财産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财産的貢獻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訴人鄭某于婚前購買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雙方離婚後仍由被上訴人居住管理,在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二審中被上訴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競價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确定由被上訴人鄭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并無不當。
同時,結合鄭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原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孫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鄭某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孫某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
由此可見,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地按一人一半來進行分割,也不是直接判決出資一方享有大部分的财産份額,而是會根據出資貢獻情況,雙方在處理家務、照顧子女方面的付出,雙方的住房情況,結婚時間的長短,離婚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來确定雙方所占的份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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