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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保密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下列幾組容易混淆的概念,“保密觀”幫您區分辨析,豐富保密知識儲備,打牢保密工作根基。
保密工作部門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保密工作機構
保密工作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都是指保密局。
“保密工作部門”是1988年保密法裡的提法;2010年4月,修訂保密法時将其改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有利于開展保密依法行政,也可以明确區分各級保密局與機關、單位内部保密工作機構。
保密工作機構是指根據機關、單位的職權範圍進行保密管理或指導的内設工作部門。
保密局以前叫保密工作部門,現在叫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機關、單位的保密辦就叫保密工作機構了。
簡單來說
保密法律
保密法規
保密規章
保密法律主要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條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專門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國保密法律體系的主幹。
保密法規包括保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保密法規。其中保密行政法規主要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頒布的保密法實施條例,其他相關法律實施條例、辦法和細則中有關保密條款的規定。
保密規章主要指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是保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屬于保密法規;《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洩密案件查處辦法》屬于保密規章。
舉例來說
保守國家秘密
保護國家秘密
保守國家秘密是指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内的單位或者個人主動、積極地采取保密措施。
保護國家秘密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家秘密安全面臨威脅時,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一名公務員,知悉工作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要自覺自動的保守國家秘密;一位遊客在軍事管理區附近發現有人拍照,立刻上前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這屬于保護國家秘密的行為。
舉例來說
定密權
定密權限
定密權指由保密法律賦予機關單位行使确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特許職權。
定密權限指具有定密權的法定主體或定密責任人,在行使定密權時所能夠确定、變更、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最高密級和最大範圍。
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有定密權,但隻能确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不具備确定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權限。
舉例來說
密品
密件
密品指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産品,是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信息,或者通過觀察、測試、分析等手段能夠獲取所承載的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和産品。如有關密碼設備、需要保密的新型尖端武器裝備等。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圖形、圖像、聲音的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主要包括傳統的紙介質的文件、資料,也包括光介質和電磁介質等載體密件。
密件 密品=國家秘密載體,一般來說,密件可以看到明顯的國家秘密标志,密品有時不能對國家秘密标志進行物理标注。
簡單來說
國家秘密
工作秘密
情報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工作秘密是指機關、單位在公務活動和内部管理中産生的事項和信息,一旦洩露便會影響管理職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幹擾機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廣義的情報泛指各類社會主體在沖突、對抗、博弈等活動中為提升自身競争力而獲取的關于敵方(敵國、敵對組織、機構和人員)、競争對手的有價值信息及其分析研判成果。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這裡的情報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4号)〕
一般理解,情報是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的必要補充,即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信息,未經機關、單位依法确定為國家秘密,但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且采取了一定的管控措施,可以确定為情報。機關、單位工作秘密,如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在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時,有可能被鑒定為情報。
機關、單位工作秘密的洩露,不僅會直接擾亂工作秩序,嚴重的還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簡單來說
保密違法行為
洩密行為
保密違法行為是指機關、單位或個人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可能導緻國家秘密洩露或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以及導緻保密措施失效或保密體系防護受到破壞,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洩密行為即“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一是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二是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保密違法行為和洩密行為之間存在交叉關系。
保密違法行為既包括不構成犯罪的洩密行為,也包括未造成洩密的違規行為;洩密行為既包括洩露國家秘密但不構成犯罪的保密違法行為,也包括洩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行為。
簡單來說
不明确事項
有争議事項
不明确事項是指機關、單位根據保密法相關規定,認為所産生的的事項具備國家秘密構成要素,洩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關的保密事項範圍中,沒有對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及屬于何種密級作出明确規定的情形。
有争議事項是指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受理或者對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情形。
不明确事項是機關、單位自己産生的事項在定密的時候“無号可對”,在保密事項範圍裡找不到依據。有争議事項是對非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事項産生異議。這兩種情況都需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簡單來說
怎麼樣,這些在保密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概念術語,您能準确區分開嗎?
本文列舉了8組易混淆的概念,如果您在保密工作中還有其他感到困惑的地方,請您留言告訴我們,“保密觀”将會跟您一起學習探讨。
本期編輯:柴 靜
封面設計:蘇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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