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中的商業健康保險扣除标準?2021 我公司員工自己購買了商業健康保險,請問員工個人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能否在辦理 2021 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稅前扣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個稅中的商業健康保險扣除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個稅中的商業健康保險扣除标準
2021 我公司員工自己購買了商業健康保險,請問員工個人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能否在辦理 2021 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707 号)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
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将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财稅〔2017〕39 号)第一條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 2400 元/年(200 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應分别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 元/年(200 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标準之外的扣除。第二條規定,适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 200 元/月的标準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費金額超過 2400 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底 17 号)第一條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
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規定标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第五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
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别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别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綜上,你公司員工個人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憑發票和注明稅優識别碼的保單憑證允許在辦理 2021 年度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在限額2400 元/年(200 元/月)内予以扣除。
以上關于個稅附加扣除問題,如果對大家有所幫助,請幫忙點個關注,感謝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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