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來講,依照 《企業所得稅法》,其計算過程是如下的邏輯: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如此這樣,我們可以發現,這真是要按稅收規則核算一次賬才能按這個邏輯算下來。我們的申報表有這方面的邏輯體現。
我們發現,在所得稅法的計算公式中的 “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是可以找到位置的。但是對于 “收入總額”和 “各項扣除”,其實就是通過 “利潤總額”和 “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 “加計扣除”等組合對應的關系,因為我們再用稅法的标準核算一次企業的經營行為是不現實的,故此曲線完成了會計口徑到所得稅口徑的收入、扣除的轉換。至于其中的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不是一個公式所能表述的,還有就是“境外所得”的因素,是我們所得稅法規中的一個特殊處理方式,相當于是對于公式的技術性調整。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理論與實務,其實就如同上述内容的對接關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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