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
理解:就是兩個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兩個人各自的行為共同造成了損害結果。
要點:①連帶責任。這是法定責任,不會因為侵權人内部的約定而改變,同時受害人也無權免除部分侵權人的責任。
②教唆(幫助) 完全行為能力人=兩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 無、限行為能力人=兩種情況:如果監護人無錯,教唆(幫助)者單獨承擔責任。如果監護人有錯,教唆(幫助)者承擔責任的同時,監護人承擔相應過錯責任。(這裡不是連帶責任)
思考:如果教唆(幫助)者也是無、限行為能力人的情況,該如何承擔責任?
二、共同危險行為
理解:兩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但隻有一個行為造成損害,且無法确定該行為是誰實施的。
要點:①連帶責任(内部按平均分擔責任)
②如果隻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不能免責。隻有證明是别人的責任,才能免責。
三、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分别侵權
理解:兩人無意思聯絡,兩個人的侵權行為都造成了損害。
要點:①【累積因果關系】每個行為單獨均能造成損害結果。連帶責任。
②【共同因果關系】每個行為單獨不足以造成損害結果。按份責任,無法确定份額就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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