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寶山檢察
2021年11月24日18時
入冬的上海已完全沒入夜色,一輛打着微弱燈光的廂式貨車緩緩地停在寶山區某停車場中的一輛油罐車旁。
待車停穩後,隻見有人從油罐車中抽出一根油管接入貨車的後廂上。
“不許動!”随着民警的喝斥,犯罪嫌疑人落網。
日前,寶山區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案件中兩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2月,為了方便在工地幹活,方某豔購買了兩台燒柴油的小型挖掘機。随着工作量增大,挖掘機對柴油的消耗越來越大,每次加油都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方某豔發現,有些地方賣的汽油和柴油都比加油站便宜不少,于是心裡打起了主意。
在無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許可及個人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方某豔花三千元購買了一輛報廢的廂式貨車,把後廂改裝成專門儲備油的油罐,從别處購買了柴汽油後,将其儲存在改裝加油車塑料油罐内。整個購買、銷售與儲存過程中,方某豔并未采取穿戴防靜電工作服等任何安全措施。
在弟弟方某天的幫助下,他們将柴油出售給建築工地挖掘機駕駛員,汽油出售給網約車司機與出租車司機。至于油的品質,方某豔也自知與加油站的并不相同,因為時常有挖掘機駕駛員抱怨,使用她的油會使挖掘機冒黑煙。
案發當日,民警在停車場查獲部分汽油與柴油。經檢驗,查獲的柴油屬液體石油産品,不屬于柴油範疇,且查獲的柴油與汽油均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要求。其中,查獲的汽油被《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為危險化學品。
檢察官經審查後認為
被告人方某豔、方某天在生産、作業中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産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以危險作業罪對其二人提起公訴。
公益訴訟辦案組
獲悉該案線索後,仔細對全案證據進行研判分析。他們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運輸、儲存并銷售硫含量、汽油餾程、氧含量和甲醇含量不符合國家标準的劣質汽油,及硫含量、閃點嚴重不符合國家标準的被用作柴油使用的油品,不僅會造成大氣污染,破壞生态環境,而且存在火災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危害不特定公衆人身、财産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二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
法院對該案刑事部分作出判決,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方某豔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方某天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我們願意承擔民事賠償。”
經法院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主持調解,被告方某豔、方某天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由二人共同承擔查獲柴汽油的無害化處置費用。後經法院公告,目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已生效。
檢察官提醒
汽、柴油都屬于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品,從事生産、經營、儲存、銷售等業務,必須經過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從事此類行業,否則将對社會利益造成嚴重威脅,甚至危及周邊建築物和人民群衆生命安全。
對消費者來說,來路不明油品的質量很難得到保證,切莫貪圖小利,如發現私自儲存和販賣汽、柴油等危險物品的行為,請及時舉報,檢察機關将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與群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