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經濟生活的發展,債務糾紛問題問題也日益增多,不少人在生活中時常常把借條和欠條混淆,導緻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那究竟借條、欠條,如何區分。本文将告訴大家在出具借條和欠條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欠條、借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兩種條據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确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着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确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财産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态,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态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确認這種狀态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麼過了兩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我們在出具欠條、借條時最應當注意一些問題:
1、内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币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确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
2、用語要準确。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确。筆者碰到很多人這麼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塗,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産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确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裡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确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确(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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