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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案是怎麼回事
陳滿案是怎麼回事
更新时间:2024-10-01 21:25:11

陳滿案是怎麼回事?陳滿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抗訴冤假錯案第一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認為,最高檢的抗訴是一個意義重大的法治事件,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多年來,最高檢隻有在不滿下級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或者罪輕判決的場合,才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而陳滿案,最高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适用法律有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無罪的抗訴,尚屬首次,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陳滿案是怎麼回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陳滿案是怎麼回事(史無前例的抗訴)1

陳滿案是怎麼回事

陳滿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抗訴冤假錯案第一案。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認為,最高檢的抗訴是一個意義重大的法治事件,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多年來,最高檢隻有在不滿下級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或者罪輕判決的場合,才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而陳滿案,最高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适用法律有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無罪的抗訴,尚屬首次

法治周末記者 邢東偉

法治周末實習生 翟小功

發自海南海口

“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4)瓊刑終字81号刑事裁定和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滿無罪。”2月1日上午10時許,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殺人縱火案再審案件進行宣判。

當法官宣讀完判決,參加旁聽的陳滿的大嫂李宇琪發出“哇”的興奮和激動!随後,陳滿辦完手續拿着判決書與大哥陳憶一起走出監獄大門。

截至釋放前,陳滿已經被羁押23年零1個月。2016年春節他終于可以與家人團聚。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這是自1979年刑訴法實施以來,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提起無罪抗訴的首例案件。2016年2月1日,對于中國司法來說,法院本着疑罪從無的原則和精神,宣判此案改判,足可以載入史冊。

宣判

“兩個人來,三個人回去”

2月1日,農曆臘月二十三,是中國傳統的小年。在這個本該團圓的日子裡,四川省綿竹市的陳憶夫婦再一次風塵仆仆地來到海南。

這是他們第五次來海口。“上次再審開庭前,離家時,媽媽拉着我的手說,兩個人出門,要三個人回來。遺憾的是,當庭沒有宣判。”陳憶說,這次,終于把弟弟領回來過年。

23年前,陳滿被海口警方認定為系一起殺人縱火案犯罪嫌疑人,後經當地司法機關判處死緩,在海南美蘭監獄服刑至今。

23年來,陳家人則為陳滿多方奔走,為陳滿做無罪辯護。

2015年12月29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定浙江省高院對陳滿殺人縱火案進行再審。庭審期間,檢辯雙方出現“罕見”的一緻意見認為:陳滿無罪!當天,鑒于案情重大,未當庭宣判。

2016年1月30日,陳滿代理律師王萬瓊接到浙江省高院電話,陳滿案将于2月1日上午在海南省美蘭監獄宣判。

2016年2月1日上午8時左右,陳憶、李宇琪夫婦以及代理律師獲準進入美蘭監獄。和參加再審一樣,陳憶還給弟弟帶了新衣服。

當天上午10時,美蘭監獄,浙江省高院對陳滿殺人縱火案再審案件進行宣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陳滿無罪。宣判後,海南省高院副院長傅勤向陳滿鞠躬道歉,并送來慰問金。

“久别重逢的感覺,隻想給他一個深深的擁抱。”陳憶介紹,法官宣讀完判決書,為了這一天,他們一家人苦苦等了23年。

陳憶說,陳滿穿上新衣服也精神了,他此前緊鎖的眉頭也舒展開了。作為大哥,他終于兌現了對耄耋之年的父母的承諾:“兩個人來,三個人回去!”

在辦理完釋放手續後,陳滿在家人陪伴下走出監獄,他先給父母打了個電話,他們訂了當晚10點鐘返回四川的飛機票。

在四川老家,陳滿的父母已經八十多歲了,得知陳滿被無罪釋放的消息後,喜極而泣。

陳滿的卧室裡,嶄新的被褥床單鋪的整整齊齊,枕頭枕巾也擺放完畢。因為家中沒有暖氣和空調,兩老人還給陳滿買了一條電熱毯。卧室裡還有一台陳滿當年留下的錄音機,2008年地震後搬了三次家,老人一直把它帶在身邊,因為那是陳滿喜歡的。

轉折

“漫漫申訴之路”

南下闖海南,是四川青年陳滿人生中的重要折轉。現年52歲的陳滿原來是四川省綿竹人,高中畢業後在綿竹市工商局工作。

1988年,在“十萬人才下海南”的那一年,他辭去了老家的“鐵飯碗”南下海南島創業。然而,這個當年意氣風發的“闖海”青年因一件刑案而被改變了命運。

1992年12月,一起殺人焚屍案震驚海口:四川某公司駐海口辦事處人員鐘作寬遇害,他曾是陳滿的房東。民警起初在屍體身上搜到了陳滿的工作證,一度認為死者是陳滿。但在認屍後辨别出是鐘作寬。

随後,陳滿被鎖定為兇手,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滿以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書認定:陳滿因未交房租等,與鐘作寬發生矛盾,鐘作寬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滿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并要求陳滿搬出109号樓房。陳滿懷恨在心,遂起殺害鐘的念頭。1992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發現上坡下村停電并得知鐘要返回四川老家,便從甯屯大廈竄至上坡下村109号樓房,見鐘正在客廳喝酒,便與其聊天,随後陳滿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鐘不備,朝鐘連砍數刀,緻鐘當即死亡。接着,陳滿将廚房的煤氣罐搬到鐘的卧室的門口,用打火機點着焚屍滅迹。

一審宣判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等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原審被告人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高院再審本案。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陳滿向最高檢申訴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陳滿根本沒有作案時間,也沒有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應當宣告陳滿無罪;二是原審裁判認定陳滿犯罪的證據沒有達到确實充分的标準;三是陳滿的供述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應當予以排除。

曙光

最高檢“無罪抗訴”第一案

最高檢及時受理了陳滿申訴,這讓陳滿及其父母重新燃起了希望。随後,最高檢立案複查認為,在案證據難以認定陳滿實施殺人行為,這令陳滿一家看到了轉機。

據介紹,受理陳滿申訴後,最高檢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可能,于2014年7月15日決定立案複查。承辦人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審了陳滿,複核了相關證據,聽取了原案相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的意見。

經過複查,基本能夠确定的事實是,被害人鐘作寬是被割斷頸總動脈緻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人又點燃石油液化氣而引發火災,但是在案證據認定上述行為系陳滿所為方面存在很大問題。

在物證方面,最高檢認為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分别涉及陳滿工作證、現場帶血物品、作案工具。

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現場勘查曾在被害人屍體口袋内搜出陳滿工作證,但現場照片中沒有該工作證的照片。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報告中表示,該工作證遺失,無法附卷。

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在案發現場客廳及廚房内發現并提取了帶血的白襯衫一件、黑色男西褲一件、帶血白色衛生紙一塊、帶血《海南日報》碎片等物品。但是,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情況說明表示,上述物證因保管不善,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已經丢失,無法随案移送。

而現場提取的三把菜刀,均未在菜刀上發現血迹等痕迹。

在口供方面,最高檢認為存在供述不穩定、有罪供述前後矛盾、有罪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存有矛盾等問題。

從被抓獲到案到審查起訴再到兩級法院審判期間,陳滿的供述經曆了從不承認犯罪,到作出有罪供述,翻供後再供認,最後全面翻供的過程。在其8次有罪供述中,對作案主要情節供述前後矛盾,比如,殺人現場先後有卧室、客廳兩種說法;殺害方法先後有先用毛巾捂死再在脖子上切兩至三刀、先猛割脖子兩刀再亂砍兩種說法等。而其有罪供述中,有多處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矛盾,比如,供述自己殺人後,用廚房水龍頭沖洗菜刀和洗手,洗後未關水龍頭,現場勘查卻發現廚房水龍頭并未開啟,而是衛生間水龍頭沒有關等。

經過證據審查分析,最高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對于陳滿是否具有作案時間、被害人的死亡與陳滿之間是否存在聯系以及陳滿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真實等方面,現有證據與原審裁判結論直接存在矛盾。

經過複查,最高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據了解,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具有作案時間與在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不符;原審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确實、不充分,定案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陳滿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疑問,證明力較弱。

經最高檢檢察委員會讨論認為,陳滿案原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将陳滿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15年4月24日,最高法采納最高檢意見,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異地再審。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海南公開開庭審理陳滿申訴案。

在2015年12月29日的公開庭審中,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三名出庭檢察官代表檢察機關發表了明确監督意見,認為本案沒有任何指向陳滿作案的客觀性證據和技術性證據,且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的唯一直接證據即原審被告人陳滿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最高檢抗訴理由充分,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通過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陳滿無罪。

2016年2月1日上午10左右,浙江省高院在海南省美蘭監獄對陳滿殺人縱火案再審案件進行宣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陳滿無罪。

作為陳滿案委托兩位律師之一,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稱,陳滿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抗訴冤假錯案第一案。

易延友認為,最高檢的抗訴是一個意義重大的法治事件,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多年來,最高檢隻有在不滿下級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或者罪輕判決的場合,才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而陳滿案,最高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适用法律有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無罪的抗訴,尚屬首次,可以說史無前例。

淡然

“過去的事情就過去了”

今年2月1日上午,被關押23年的陳滿獲釋後,他的父母陳元成、王衆一及親人通過網絡發布“2016年春節緻謝信”,向支持陳滿案平反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謝。

在緻謝信中,他的家人還對那些不認識、不留姓名的人稱,“你們都是拯救陳滿的‘無名英雄"。

在信中,陳滿的家人還向為陳滿申訴的易延友、王萬瓊等律師、法學家、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持續關注陳滿案的媒體表示感謝。

從監獄走出來之後,陳滿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經曆二十多年的磨難,自己也在不斷調整,看了很多書,從書中吸取力量,很多人不斷支持我幫助我,也給我無窮的力量。我真真切切是個清白的人,所以我要堅強,(清白)是我應該得到的東西。”

對于如何看待追責相關責任人的問題,陳滿表示,過去的事情就過去了,不用糾纏,要向好的方向看,過去一些事情的發生,有時代的緣故。對于過去的冤屈,以及讓自己受冤屈的人,他不想再去計較,忘掉仇恨怨怨相報何時了,他的生命已經白白浪費了幾十年,對自己的身心、家人也不好,不能再耽擱在怨恨當中。

陳滿還稱,自己下一步會慢慢考慮今後的生活,他希望經過調整,然後創業,憑自己的本事掙錢,要回報社會,父母家人,及所有關心、幫助過他的人。對于婚姻一切随緣,希望找到一個賢惠、尊敬自己父母的人。

陳滿說,宣判時法官告知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肯定會和律師商議之後提出來。

浙江高院就陳滿案答記者問

當庭宣判後,該案審判長、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張勤就陳滿案再審無罪案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該案為何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

張勤:該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規定,指令我院再審本案。

記者:再審改判陳滿無罪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張勤:再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有兩條:

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記者:為何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張勤:經再審審理,陳滿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實,陳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曆了從不承認犯罪,到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又承認犯罪的多次反複,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全面翻供。

二是原審被告人陳滿關于作案時間、進出現場、殺人兇器、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對作案時着裝的處理等主要情節的供述不僅前後矛盾,而且與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陳滿供稱,其持平頭菜刀趁被害人鐘作寬不備朝鐘的頭部、頸部、軀幹部等處連砍數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檢驗報告及照片,以及再審階段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上述證據證實,鐘作寬屍體頭面部、雙手等部位的多處損傷系由帶有尖端和鋒利面兇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頭菜刀形成。

三是原審被告人陳滿供述将自己工作證留在現場的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将本案兇手鎖定為陳滿的關鍵證據,是在鐘作寬的褲口袋裡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供述,将自己原來的工作證放在鐘的褲袋裡是為了讓人誤以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債。但多名證人證言,證明未發現案發後陳滿有任何異常,陳滿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即陳滿的有罪供述及辨認筆錄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記者:除陳滿的有罪供述外,原判認定的其他證據,再審是如何評判的?

張勤:本案其他證據,經再審審理,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收集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滿作案。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法醫物證檢驗報告書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鐘作寬被人殺害,作案現場被人為縱火的事實。

二是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無法對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證作用。據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反映,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收集到大量物證,包括帶血的白襯衣、《海南日報》、衛生紙,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多把刀具,陳滿的工作證等,案内證據未顯示公安機關是否對上述物證進行過指紋、血迹鑒定,對白襯衣、工作證等物證沒有進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證在原一審庭審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審庭審中也無法出示上述物證,沒有進行舉證、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是原裁判認定的作案兇器難以确認。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的兇器,是案發當日偵查人員從案發現場廚房砧闆上提取并經陳滿辨認的一把鏽迹斑斑的木柄平頭菜刀。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審查意見等證據證實,陳滿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認過的作案工具平頭菜刀,難以形成導緻鐘作寬死亡的相關損傷。

四是在案證人證言隻是證明了發案時的相關情況、案發前後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活動情況以及陳滿與被害人鐘作寬的關系等,無法證明陳滿實施了殺死鐘作寬并焚屍滅迹的行為。

記者:對陳滿的國家賠償等事宜,是如何考慮的?

張勤:2月1日,我院宣告陳滿無罪後,即已告知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陳滿申請國家賠償後,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将會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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