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晚期散氏盤銘文
“賊”是一個會意字。
在西周晚期青銅器散氏盤的銘文中(上圖),它由三個部分組成:左邊是“匕”,右邊是“戈”,中間是“貝”,意思表達得很明确,是指持匕持戈去毀壞貝,
貝在古代指财貨,因此,“賊”的本義是指武力搶劫,動詞。
散氏盤的銘文中寫道:“實餘有散氏心賊……”這句話按照現在的理解,應該寫成“餘實有賊散氏心”,即:我如果有掠奪散氏田地的心思。
到戰國中期,“貝”移到了左側,“匕”“戈”并居其右。隸書又誤将“匕”寫作了“ナ”,成為現在的“賊”字。
網上“百度百科”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賊”從貝從戎。“貝”指财産,“戎”指西戎,即古代生活在陝、甘、青地區的少數民族。“戎”有“每年一次,周而複始的戰争”之義。“貝”與“戎”聯合起來表示“每年一次的西戎入寇搶掠邊地人民财産的戰争”。
乍一看,腦洞很合理,似能自圓其說,然而,終究是望字生義而已,不值一哂。
先秦典籍中,“賊”已經泛指傷害、殺害。荀子說:“害良為賊。”《左傳》說:“殺人不忌為賊。”《左傳》還說:“毀則為賊。”這都是對“賊”的定義——故意傷害、殺人,或者破壞社會秩序、這種行為就叫“賊”。
在孟子眼中,商纣就是有賊行之人,他說:“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纣矣,未聞弑君也。”意思是說,破壞仁愛的人叫做“賊”,破壞道義的人叫做“殘”。這樣的人,我們就稱他“獨夫”。隻聽說誅殺了獨夫商纣,沒聽說這是弑君——當“賊”作為名詞使用時,是指做出賊行即危害行為的人。
後來,人們把對國家人民有嚴重罪行的、殘暴的統治者,稱為“獨夫民賊”。
孟子的話太有曆史穿透力,1700年後,明太祖朱元璋無法忍受這種目無君父的言論,下令封禁《孟子》,還把孟子的牌位踢出了孔廟。後來不得已解禁《孟子》,還沒忘了做閹割手術。
在秦始皇眼中,刺殺他的荊轲也是有賊行之人,他在統一天下後,給丞相、禦史命令中有這樣一句話:“燕王昏亂,其太子丹乃陰令荊轲為賊,兵吏誅,滅其國。”意思是說,燕王無能,容忍太子丹(燕國太子姬丹)秘密派出荊轲搞刺殺,所以我出兵誅滅其國。
先秦時期,稱偷竊為盜;稱叛國、搶劫為賊,這和今天的定義區别很大。當然,在了解“賊”字的發展曆史後,就不難理解了。
戰國時期的魏國改革家李悝制定了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共分六篇,前兩篇即為盜法和賊法,因“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盜法是保護私有财産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法規。
到漢魏時期改叫盜律、賊律,後周叫劫盜律、賊叛律。到了隋代,在律法中将盜、賊合一,唐宋沿用。
叛逆為賊,叛逆者亦為賊,所以曆代統治者稱農民起義軍為賊,如漢代赤眉軍被稱為“赤眉賊”,黃巾軍被稱為“黃巾賊”,清代太平天國起義軍被稱為“長毛賊”。
本文作者是生姜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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