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仲裁使協議無效?信息源于:臨時仲裁ADA案例概要,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如何通過仲裁使協議無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如何通過仲裁使協議無效
信息源于:臨時仲裁ADA
案例概要
格式條款的審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在簽約前後未對此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向申請人進行充分提醒解釋,《報名協議》中的争議解決條款的字體、文字、符号和其他條款沒有區别,而請求法院确認仲裁條款無效。法院認為争議解決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屬于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作為該協議制定方,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的義務。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仲裁條款向申請人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故法院确認《報名協議》中的仲裁協議不成立。
案例情況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4民特968号
裁判日期:2022.07.06
發布日期:2022.07.20
申請執行人:王穎
被申請執行人:北京泓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案件背景
王穎稱,請求法院确認王穎與泓尚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簽訂的《泓尚教育學員報名協議》(以下簡稱《報名協議》)中的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本案審查期間,王穎将該請求變更為請求法院确認《報名協議》中的仲裁協議不成立。事實和理由:
2021年7月1日,王穎通過中國安全生産網上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的廣告填寫了手機号碼,當天泓尚公司員工以微信添加好友方式向王穎表示其為該公司的老師,問王穎是否有意報考2021年10月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王穎與泓尚公司老師微信溝通過程中,老師介紹泓尚公司提供學員前期報名、中期學習及幫助推薦單位兼職挂靠等服務,介紹了考取證書後可從事的工作及薪資待遇,承諾考過證書後的兼職收入、子女教育優先落戶等優惠政策,并提供了泓尚公司的營業執照、牌匾等證明公司實力及真實性的材料。
王穎于2021年7月1日繳納了500元預報名費和6480元培訓費,參加了泓尚公司開辦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VIP無憂班。繳費成功後,王穎收到“法大大”短信,網簽了電子版《報名協議》,此前,泓尚公司未向王穎講述簽署《報名協議》的相關問題及内容。此後,泓尚公司通過順豐快遞郵寄了教材和蓋有财務章的公司收據複印件,但是郵寄材料裡并沒有紙質的《報名協議》。
泓尚公司承諾的國家補貼等政策不存在,泓尚公司明知挂靠證件違法,以此誘導王穎,向王穎收取高額學費。泓尚公司要求王穎支付全部學費後,向王穎提供了通過“法大大”短信鍊接簽署的電子版《報名協議》,未對合同内容充分解釋。
王穎在“法大大”平台上注冊成功後,未找到之前簽訂的協議内容,故王穎質疑協議的真實性。泓尚公司因部分業務涉嫌刑事犯罪,客服人員失聯,《報名協議》約定的服務已無法履行,泓尚公司應承擔退款責任。盡管雙方簽訂電子版《報名協議》約定糾紛需通過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但王穎簽署《報名協議》時對此不了解,也沒有對格式條款放棄的機會,泓尚公司簽約前後未對此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向王穎進行充分提醒解釋,《報名協議》中的争議解決條款的字體、文字、符号和其他條款沒有區别。請求法院确認仲裁條款無效。
在本案審查期間,王穎針對其變更後的仲裁協議不成立的請求提出的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案涉仲裁協議不成立。
泓尚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及舉證。
法院查明:
2021年7月1日,王穎與泓尚公司利用網絡形式,通過“法大大”平台簽訂了《報名協議》。《報名協議》内容由泓尚公司單方制定,王穎通過網絡進行簽名。
《報名協議》第七條第11項約定:……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該仲裁協議未以加黑加粗字體等形式予以提示說明,泓尚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就仲裁協議與王穎進行過協商。
法院認定
案涉合同具有事先拟好、反複使用以及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合同相對方協商的特點,因此該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争議解決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屬于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作為該協議制定方,泓尚公司應向合同相對人王穎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的義務。泓尚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仲裁條款向王穎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經本院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報核,現确認《報名協議》中的仲裁協議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确認王穎與北京泓尚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簽訂的《泓尚教育學員報名協議》中的仲裁協議不成立。
案例評析
格式條款的審查。仲裁協議作為一項合意,在構成格式條款的情形下,同樣需要進行審查。《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審查,主要包括訂入控制和内容控制兩個方面。其中,訂入控制要求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首要的問題是,如何理解重大利害關系條款?本案例法院指出,“争議解決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屬于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标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争議的方法”。疑問在于,重大利害關系條款是否構成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在(2020)京04民特672号民事裁定書中,本案例法院指出“訴訟與仲裁作為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有特點和優劣。與訴訟方式解決争議相較,由于仲裁機構解決糾紛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終局的優點和特點,因此,選擇仲裁方式解決争議,不能被認定為是對一方當事人責任的加重亦或主要權利的排除”。
進一步的問題是,如何判斷格式條款提供方有無盡到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體等特别标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例中,被申請人“未到庭,亦未答辯及舉證”,法院認定“泓尚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仲裁條款向王穎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特别标識,并不必然等同于盡到合理提示義務。關鍵在于合理性的判斷。如在(2020)京0491民初3106号民事判決書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愛奇藝公司在‘涉案VIP會員協議’中,為履行提示義務而标注下劃線的文字,比不标注下劃線的文字多出一倍,無法認定其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