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全日制學曆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實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和中國保監會于2016年4月11日聯合出台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根據規定,實習分為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定崗實習三種類型。
認識實習是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香港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
跟崗實習是指不具有獨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應實習崗位要求的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的相應崗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部分參與實際輔助工作的活動。
定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其中,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由職業學校安排,學生不得自行選擇,定崗實習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單位。學生參加跟崗實習、定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三方應該簽訂實習協議,未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此外,針對實習單位,實習管理制度規定有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1、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的在校學生定崗實習。
2、不得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定崗實習。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定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3、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止從事的勞動。
4、不得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5、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和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6、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7、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8、不得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9、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10、接受定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标準和定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确定定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标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币的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實習學生。
案例分析
Q: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并向其發放勞動報酬的,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A:在上述情形下,在校生明确向用人單位表達了求職就業願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後在校生也按照勞動合同内容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對其進行管理。
用人單位明知求職者系在校生,雙方再次基礎上就應聘、錄用達成一緻意見,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隐瞞事實或者脅迫等情形,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此時,司法判例比較傾向于認為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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