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對城市規劃區内的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實行分級保護。圖為太原市一街道明朝古槐。 高瑞峰 攝
中新網太原7月29日電 (高瑞峰)山西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分級保護,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古樹後備資源實行三級保護,城市大樹實行四級保護。
山西省于近日印發《山西省城市古樹名木和城市大樹保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内的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和城市大樹實行分級保護。
《辦法》明确,名木是指國内外稀有的、具有曆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古樹後備資源為樹齡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樹木;城市大樹為樹齡20年以上的城市樹木,或者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落葉喬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徑18厘米以上的常綠喬木。
山西鼓勵社會單位、個人以認養、捐資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管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冠名、署名。
《辦法》明确,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普查、鑒定、定級、檢查、養護、管理、培訓等經費應當列入市、縣級财政預算。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經費,用于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搶救、複壯,保護設施建設、維修等。
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應當原址保護。凡新(改、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對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的生長空間有不良影響的,應當在規劃選址、方案審批等環節明确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避讓和保護要求。
因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緻使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損傷或者死亡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城市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和城市大樹的保護管理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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