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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代駕安全管理最新規定
滴滴代駕安全管理最新規定
更新时间:2024-11-26 09:44:01

十幾公裡要價242元,利用軟件随意修改價格,網購仿制正規代駕平台的服裝,冒充正規代駕公司代駕員(相關報道詳見潇湘晨報6月30日A06版、7月1日A06版)。

長沙交警和長沙市交通運輸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潇湘晨報(報料xxcbbaoliao)晨意幫忙記者,目前代駕行業并無明确主管部門,面臨一定監管難題。

也有消費者向晨意幫忙記者報料,在手機應用市場,一些所謂代駕APP能夠随意調整公裡數和服務價格、定義代駕軟件名稱,給一些個人代駕非法宰客提供了便利條件。

專家建議,代駕行業的規範,可以借鑒規範網約車的經驗,先進行地方立法,通過地方立法積累經驗,然後再制定國家層面的法律。

滴滴代駕安全管理最新規定(黑代駕亂象追蹤)1

多款改價軟件可随意下載

晨意幫忙記者此前在調查走訪時,有代駕人員透露了一些“黑代駕”宰客的套路:“使用一些專門的代駕計費軟件,僞裝成正規平台的代駕人員,可以自行設置價格。”

在黑貓投訴平台,有多名消費者反映遭遇使用“蜜蜂出行”的“黑代駕”人員,且均被收取高額代駕費用。

滴滴代駕安全管理最新規定(黑代駕亂象追蹤)2

一消費者反映:“晚上10點左右在餐館門口喊了一個使用‘蜜蜂出行’App的代駕;他未告知價格,平時代駕收費70元的路程,該代駕竟然收費490元。”

另一安徽合肥消費者反映,其從合肥老報館到三聯學院附近,十幾公裡的路程,“黑代駕”要求收費288元。“他說是‘蜜蜂代駕’App,收款的二維碼确是他個人的收款碼。我表示質疑,這裡面有玄機。”

在該消費者所提供的投訴信息裡,其反映在遭遇使用“蜜蜂出行”App的“黑代駕”人員收取高額代駕費後,便添加了“蜜蜂出行”App客服人員微信。“蜜蜂出行”技術客服回複稱:“我們不是代駕公司,您跟司機自己協商。”随後,将該消費者從微信好友列表中删除。

滴滴代駕安全管理最新規定(黑代駕亂象追蹤)3

除了“蜜蜂出行”App,在蘋果手機“AppStore”内搜索關鍵字“代駕司機端”,有多款自行設置價格的代駕軟件供下載。均為注冊人員提供創建代駕訂單功能,這些軟件均隻需輸入手機号及驗證碼即可登錄。其中,“代駕神器”App、“代駕司機端”App等均可對代駕價格進行設置,起步價最高可設置120元1公裡、超出起步裡程後,每公裡最高可設置為120元。“代駕人”App也可對價格進行設置,起步價最高可設置120元1公裡、超出起步裡程後每公裡最高可設置為8元,在平台充值會員後可調節裡程數。當起步價超出30元/公裡,平台會發出提醒:“您設置的起步價已超過當前城市價格過多,為了避免與客戶發生糾紛,請謹慎設置。”

蘋果客服:将了解相關情況盡快處理

7月1日,晨意幫忙記者試圖聯系“蜜蜂出行”App開發公司蜜罐(武漢)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人員,但電話無人接聽。随後,記者表明身份添加該公司客服工作人員微信,但始終未獲通過。客服人員的微信個性簽名上寫着“蜜蜂出行不是代駕公司,添加時請說明來意”。

企查查顯示,蜜罐(武漢)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機關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随後,記者将相關情況反映至該局。

同時,記者聯系Apple(蘋果)手機客服熱線,反饋在蘋果手機“AppStore”中下載到的軟件——“蜜蜂出行”App的相關情況。客服人員回複稱:“已将相關情況反映至‘AppStore’團隊。”

中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夏沁指出,可由個人定價的代駕App主要涉及僞造App及個人代駕亂收費和亂定價的法律問題。對于前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僞造其他正規平台涉及擾亂電信市場秩序、非法經營等違法行為,僞造人或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後者,根據相關價格法律規定,在個人提供代駕服務時,代駕人員存在未明确告知服務内容和價格等、在标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未事先盡告知義務、哄擡價格、強制或變相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代駕服務等行為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代駕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于在“淘寶”App内,有店鋪随意出售印有“滴滴代駕”等字樣的代駕服飾,記者聯系了淘寶客服人員,客服回複稱:“商家既然售賣商品,肯定是提供了相關資質的,否則不會讓他注冊這個店鋪的。”記者亮明身份并向其反映,有“黑代駕”購買此類服飾,冒充正規平台代駕人員肆意宰客的問題。客服表示,針對相關反映情況,“我們會讓平台去了解相關情況,盡快給出一個處理方案的”。

滴滴代駕安全管理最新規定(黑代駕亂象追蹤)4

夏沁表示,定制代駕服飾主要涉及四類問題:其一,如果代駕服飾的圖文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則涉及侵犯著作權;其二,如果代駕服飾中的個性化元素已被申請注冊了商标,則涉及侵權商标;其三,如果對代駕服飾的形狀、圖案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的,并且權利人對于符合上述要求的服裝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則涉及侵犯專利;其四,如果此種行為還涉及《反不正當競争法》第6條規定的混淆行為,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則涉及不正當競争。

規範代駕行業的探索一直在進行

多位專家學者指出,目前代駕行業的亂象,症結在于我國法律存在空白。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穆之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因制定政策和法律規範耗時冗長、程序繁複,法律的滞後性凸顯。

但記者也同時注意到,近年來各地對于規範代駕行業的探索也一直在進行。

2009年,造成四死一傷的“孫偉銘醉駕案”發生後,四川成都第一家代駕公司在工商部門注冊。

2010年12月,四川成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該市有關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範機動車代駕服務行為的通告》,從工商登記、規範服務、事故責任及保險理賠、提前告知等方面對代駕服務行業予以明确規定,及時加強工作指導。

2011年12月,四川成都成立代駕服務行業協會,成為全國首個成立代駕服務行業協會的城市。當地還起草《成都市汽車代駕服務規範》,關于代駕機構、代駕員、服務流程、應急處置等都有詳細規定,比如對駕駛員有“駕齡至少5年(或3年實際駕齡);具備手動擋、自動擋車輛駕駛技能,對各型車輛有駕駛經驗;近3年内無重大交通違規違章記錄”等要求。

不過,該協會實際運行效果似乎并不樂觀。據媒體2015年的一篇報道,媒體記者與該協會法定代表人聯系後,對方婉拒采訪。成都本地一家代駕企業的負責人則稱:“根本沒有起到任何作用,行業協會成了空架子。”

2014年4月,上海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駕駛服務專業委員會成立,設立了代駕服務行業用工準入條件,“以實施對代駕行業的指導,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和行為标準,重點做好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安全質量方面的基礎工作”。

2015年1月,中國代駕聯盟成立,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等單位起草《代駕經營服務規範》獲得商務部通過,《規範》明确要求代駕司機要持證上崗,公司要有代駕責任險,代駕司機必須滿5年實際駕齡,上崗培訓分理論和實操,學習要滿9個小時,理論學習中還将教授簡單的救護知識等。

不過上述協會成立的時間均是在網絡預約代駕服務尚未大量興起之前,也未能将網絡平台預約代駕的複雜情況囊括其中,行業标準不具備強制性,對非協會會員以及個人代駕都難以約束。

2016年9月1日起,《代駕經營服務規範》在全國範圍内開展試點工作,但2017年4月,該标準就被廢除。

2021年4月,《汽車代駕服務安全管理要求》團體标準開始實施,這是由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聯合中國道路交通安全協會共同發布的。據介紹,此标準将作為指導行業服務安全工作、規範汽車服務企業安全管控行為的指引,同時為汽車代駕服務過程的安全事故處置提供依據。該标準還引入了“汽車代駕互聯網平台”的概念。

記者查詢上述标準時發現,對代駕員的要求,該标準規定:應身體健康,無正在傳染期的相關疾病并定期體檢;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行為記錄,無吸毒記錄,3年内無酒後駕駛記錄;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宜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應具備基本的人員緊急救護知識、道路緊急情況應變處理技能,并經職業道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合格。

專家:可提高代駕人員準入門檻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鄭翔表示,作為代駕行業自律規範,《汽車代駕服務安全管理要求》的内容已經非常全面,規範了代駕機構應建立安全營運領導及管理組織機構、配置安全設備設施等基礎資源保障、代駕員的教育培訓、運營過程應達到安全營運條件等要求。不過團體标準是由團體按照團體确立的标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由社會自願采用的标準,并不具備強制性和約束力。

各地各部門針對代駕亂象,一般均在各自職權範圍内進行管理。比如2021年1月,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規範代駕收費行為的提醒告誡函。該告誡函稱,為規範代駕收費行為,維護代駕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北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特向廣大代駕業務經營者、從業者提醒告誡。

告誡稱,代駕服務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或平台依法公示收費項目、内容、标準、投訴電話等信息,個人從業者提供代駕服務前,應明确告知服務内容、價格等,不得在标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不得未盡告知義務、單方面收取費用;不得低标價高結算,不得乘人之危亂收費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哄擡價格等。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将加大代駕市場價格巡查檢查和輿情監測力度,及時受理、快速辦理價格投訴舉報,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并納入信用監管,實施聯合懲戒。

潇湘晨報此前報道,受訪專家認為,當前代駕市場監管難的症結依舊在于沒有專門的法律對這個行業準入等條件進行規範。在2020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黃禮輝曾提出類似建議,指出交通、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都不存在能獨立監管代駕公司,讓整個代駕行業遊離于政府監管之外。對此,黃禮輝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頂層設計,盡快對代駕行業進行立法管理,明确監管責任。

鄭翔認為,可以先進行立法調研,了解團體标準實施的情況和效果,也可以将各大代駕平台比較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上升到國家規範層面,還可以借鑒對網約車的規範管理,先進行地方立法,通過地方立法積累經驗,然後再制定國家層面的法律。

鄭翔提出,要保障代駕服務質量,一方面須提高代駕服務人員的準入門檻,培養合格的代駕人員,提高代駕人員的整體素質,例如采取加強技術考核、職業倫理考核和相關職業教育等措施;另要一方面規範服務人員行為,形成監督管理規範,例如通過消費者監督、平台自律和政府監督,明确服務雙方和平台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正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穆之認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特征新要求,可以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基本的法律原則,而具體落實反饋的細則和機制可以交由行業協會來制定與實施,以維護代駕市場規範化有序運轉。

潇湘晨報記者曹偉 武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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