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試用期内,往往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将勞動者辭退。用人單位常用的借口就是,既然是試用期,就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先試用滿意後,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還有的單位認為,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新招人員,不想要了,因為沒簽勞動合同,也不需要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可以減少麻煩。
提醒: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在與您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後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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