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等級跟設防烈度區别?安全等級與抗震設防類别有關系嗎?,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抗震等級跟設防烈度區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抗震等級跟設防烈度區别
安全等級與抗震設防類别有關系嗎?
土木吧
抗震設防類别為重點設防類時,結構的安全等級是否一定要定義為一級?若結構安全等級一級,結構重要性系數取 1.1,設計單位僅對重要構件(豎向抗側力構件、大懸挑、轉換構件、大跨度框架等)的重要性系數取 1.1,是否可以?樁基設計時單樁承載力特征值是否也要考慮該重要性系數?
答: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是按《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标準》GB 50068-2018(簡稱《建标》)和《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标準》GB 50153-2008(簡稱《工标》)采用。《建标》第 3.2.1 條明确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基于結構破壞的後果嚴重性确定。相比于舊版《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标準》GB 50068-2001,删除了“建築物類型”,删除了與設防分類挂鈎的規定,将其改到條文說明提示。
3.2.1 建築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産生的後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對社會或環境産生影響等的嚴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 3.2.1 的規定。
第 3.2.1 條文說明指出:(《建标》)按建築結構破壞後果的嚴重性統一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其中,大量的一般結構宜列入中間等級;重要結構應提高一級;次要結構可降低一級。至于重要結構與次要結構的劃分,則應根據建築結構的破壞後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對社會或環境産生影響等的嚴重程度确定。甲類建築、乙類建築、丙類建築的安全等級劃分要求同《工标》表 A.1.1
。按該條文說明關聯抗震設防類别和安全等級,雖然使實際應用更方便,但畢竟這兩個事項強調的側重點不同,這樣簡單的歸并會造成概念上的誤解
和應用上的混亂。
表 A.1.1 建築結構抗震設計中的甲類建築和乙類建築,其安全等級宜規定為一級;丙類建築,其安全等級宜規定為二級;丁類建築,其安全等級宜規定為三級。
一般來說,安全等級考慮的是正常使用狀态下的可靠度,安全等級二級保證延性結構的可靠性指标 β=3.2,這對于大多數結構的安全性是足夠的。提高到一級,相當于 β=3.7,僅僅适用于重要的建築物,如人民大會堂等。
抗震設防類别考慮的是地震時人員的傷害情況。丙類建築适用于一般結構,對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的結構提高到乙類。可見,因地震較正常使用狀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危害性,所以說乙類的建築物範圍比安全等級一級的建築物範圍要廣,但抗震重要性與結構重要性不完全等同。設計單位僅對重要構件(豎向抗側力構件、轉換構件、懸挑桁架等)的重要性系數取 1.1,在現階段是可行,很多超限項目審查也是這樣要求的。
JGJ 94 第 3.1.7.5 條規定“樁基結構安全等級、結構使用年限和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按有關建築結構規範的規定采用,除臨時性建築外,重要性系數應不小于 1.0”。
樁基設計所采用的作用效應組合和抗力是根據計算或驗算的内容相适應的原則确定:
(1)确定樁數和布樁時,由于抗力是采用基樁或複合基樁極限承載力除以綜合安全系數 K=2 确定的特征值,故采用荷載分項系數 γ G、γ Q =1 的荷載效應标準組合;
(2)計算荷載作用下基樁沉降和水平位移時,考慮土體固結變形時效特點,應采用荷載效應準永久組合;計算水平地震作用、風荷載作用下樁基的水平位移時,應按水平地震作用、風載作用效應的标準組合;
(3)驗算坡地、岸邊建築樁基整體穩定性采用綜合安全系數,故其荷載效應采用 γ G、γ Q =1 的标準組合;
(4)在計算承台結構和樁身結構時,應與上部混凝土結構一緻,承台頂面作用效應應采用基本組合,其抗力應采用包含抗力分項系數的設計值;在進行承台和樁身的裂縫控制驗算時,應與上部混凝土結構一緻,采用荷載效應标準組合和荷載效應準永久組合;
(5)樁基結構作為結構體系的一部分,其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應與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一緻。考慮到樁基結構的修複難度更大,故結構重要性系數γ 0 除臨時性建築外,不應小于 1.0。
以上内容來自:2021年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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