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相當于職工為自身的住房消費作儲蓄。雖然平時個人賬戶内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像銀行存款那樣自由支取,但在購房時可在政策規定的頻率及限額内,等同存款一樣支取使用。
但是,公積金提取是有時效限制的,你知道麼?
真的嗎?真的嗎?
先說一個案例:
王女士今年50多歲,與丈夫兩人在同一家單位上班,其間單位一直在為兩人繳納住房公積金。
2014年12月王女士準備買房。
當時打電話咨詢時,得知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僅需要購房合同,還需要契稅發票等材料,但當時王女士手上隻有購房合同,所以就打算等材料齊全時再去辦理住房公積金。
直到2016年8月,随着房子契稅發票到手,王女士購房的各種稅務發票才陸續辦理好,當她拿着這些材料去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卻被工作人員拒絕了。
工作人員說選擇一次性付清購房款方式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需在購房合同簽定一年内,超過時間就不能辦理。王女士傻眼了,“當時要辦理說材料不全,如今等我材料齊全了又說過了辦理時間。我到底還能不能提取出住房公積金了?”
借這個案例來跟大家講講公積金提取時效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提取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效規定,可以分三種情況:
情況1:可随時提取的情況
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戶口遷出本市及非本市戶口職工調離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國或者出境定居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取)不受時間限制,可以随時提取。
情況2:兩年後提取的情況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辭退、自動辭職,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兩年後提取。
情況3:一年内提取的情況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還清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或房租占家庭工資收入15%以上,應在行為發生後,一年内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具體到買房的問題上,這個一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呢?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根據房子本身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1、購買商品房、經濟适用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危改回遷房、集資建房的:截止售房單位最後開具的付款憑證(稅務發票、稅務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統一票據)所載明的時間。
2、購買私産住房的:截止到《房屋契稅證》所載明的時間。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截止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明的時間。
4、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房屋鑒定證明所載明的時間。
5、提前還清住房貸款的:截止到銀行出具的最後一次貸款清償憑證所載明的時間。
那麼王女士的公積金還能不能提取呢?
首先,住房公積金貨款申請時間并不是以購房合同簽定的時間為準,而是以購房契稅發票上的時間為準。王女士契稅發票上的時間如果是2016年8月,那王女士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貨款時間還未過期。
所以王女士的住房公積金貨款是可以辦理的,辦理時王女士需要将相關材料準備齊全,在正常工作日辦理就行。也就是說,工作人員的解釋是不正确的,王女士可以指出錯誤并要求對方為其辦理公積金提取。
最後,雖然王女士的案例是有驚無險,但是還是勸大家在辦理公積金提取時一定要留個心眼,不要過期之後才知道後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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