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命名的原則?目前國際上有标準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為植物學界所普遍遵守1900年第一屆巴黎國際植物學大會為命名法規的誕生奠定了基礎,1905年第二屆維也納國際植物學大會産生了第一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其中法規用的是“code”一詞,有法典、法規和代碼等含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植物命名的原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植物命名的原則
目前國際上有标準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為植物學界所普遍遵守。1900年第一屆巴黎國際植物學大會為命名法規的誕生奠定了基礎,1905年第二屆維也納國際植物學大會産生了第一版“國際植物命名法規”,其中法規用的是“code”一詞,有法典、法規和代碼等含義。
現行用拉丁文為生物命名的體系是由林奈(Carl von Linne,通常用其筆名Linnaeus)250年前提出來的。他的《植物種志》(Species Plantarum)1735年出版。這個體系稱作林奈雙名命名體系(Linnaean binomial system of nomenclature),其中生命,如植物,采用兩個拉丁化的名字(拉丁雙名)來命名。第一個名代表“屬”(genus)名,第二個名代表“種加”(specific epithet)詞。由屬名(generic name)和種加詞組合起來構成了物種名(species name)。科、屬、種是最常用到的分類單位。采用拉丁化名字和拼寫的習慣一個是源于中世紀的學者,另一個是因為直到19世紀中葉多數植物學出版物仍然使用拉丁語。“種”以上的分類單位是“屬”,再往上是“科”,依次各個分類階元構成植物分類的階層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