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墨垚
實踐中,企業為了降低運營成本、規避用工風險,常常采取将一部分業務外包給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組織人員到用工單位工作的方式。然而此種用工方式僅采取了外包的形式,實質上仍是派遣,因此引發諸多不當用工責任糾紛,勞動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為了識别“假外包真派遣”的不當用工模式,辨别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兩種用工形式的區别顯得極為必要。
1、概念區别
勞務派遣,是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往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他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用工形式。
勞務外包,是由發包單位将公司部分業務職能或工作内容發包給相關的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發包單位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職能或工作内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2、性質區别
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隻是發包單位将某項業務職能外包給其他單位或組織去完成的一種經營方式。
3、法律關系區别
勞務派遣包含三對法律關系。即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委托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用工管理關系。
勞務外包僅包含兩對法律關系。即承包單位與勞動者之勞動合同關系;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委托合同關系。
4、經營資質區别
勞務派遣,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條款中對勞務派遣單位主體資格和派遣人員具有嚴格的規定。
勞務外包除特别法規定以外,通常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
5、适用範圍區别
勞務派遣,适用于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代替性的崗位,且通常不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勞務外包,适用于發包單位的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人員,且外包員工應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6、關注點區别
勞務派遣,重點關注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标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勞務派遣合同标的通常是“人”,購買的是勞動力的使用權,即勞動過程。
勞務外包,重點關注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進行費用結算,勞務外包合同标的通常是“事”,購買的是承包單位的業務成果,即服務或産品。
7、考核要求區别
勞務派遣,是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進行考核。
勞務外包,是發包單位對工作成果進行驗收考核。
8、管理責任的主體區别
勞務派遣,是被派遣勞動者按照用工單位确定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勞動,由用工單位直接對勞動者的工作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勞務外包,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發包單位的規章制度亦不适用于外包員工,外包員工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承包單位安排确定。
9、對外名義
勞務派遣,是勞動者以用工單位的名義進行對外活動。
勞務外包,是外包員工不以發包單位名義而是以承包單位名義進行對外活動。
10、用工風險承擔區别
勞務派遣,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外包,除必須确保能提供必要安全生産條件以外,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員工不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簡述:A公司與B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B公司提供崗位外包服務,向A公司派遣外包員工50人,由A公司對外包員工進行管理,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2018年7月6日,楊某受B公司指派到A公司工作,但B公司未給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8月16日,楊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後被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五級傷殘。楊某向B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B公司未支付工傷待遇,且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資質,楊某遂申請勞動仲裁。
法院認定:楊某受A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且A公司為楊某提供勞動保護,雖然形式上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勞務外包協議,實質上系勞務派遣。且認定B公司未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A公司明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的強制性規定,亦具有過錯。最終判定B公司與A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實踐中,一些用工單位為規避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逃脫用工責任,以勞務外包的名義行派遣用工之實,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引發訴訟,便提供勞務外包合同企圖混淆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概念,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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