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現在的老年人普遍有個習慣:一輩子積攢下來的錢都存到銀行,甯可利息少點但是更穩妥。而且很多老人還都習慣于存折、存單之類的紙質憑證。
有些家庭老年人去世之後,就涉及到存款如何支取、分配等問題。但是,并非所有老年人都會把存款信息留下、甚至在哪裡有存款都不會生前告知繼承人。那麼,這些财産未來如何處理?老人的“定期存款”豈不是變成“死期存款”?
因此,無論從方便程度、還是從風險控制角度,通過一定方式,妥善的讓每個家庭合理、合法的繼承老人積攢下來的财富,非常重要。
【2】三種辦理方式方式(一):直接支取
直接支取有兩個前提條件:
- 有老人的存款憑證(銀行卡、存折、存單等),并且知道密碼。
- 支取額度有限制。無論通過銀行卡在ATM機支取、或是通過銀行櫃台支取,都有額度限制。一般來講,如果在櫃台支取,5萬元以下的情況,可以由代取人持本人和老人的身份證明、存款證明支取。額度超過5萬元的無法支取,因為必須由持有人本人到場。
當然,如果老人開通網絡轉賬、支付等業務,可以直接用老人的信息在網絡上辦理。
看似這種方式最省事兒、門檻比較低、沒什麼額外費用,但是對于繼承人而言風險最大,很容易引起後續的争議糾紛:
- 并非所有繼承人均同意支取,如果某繼承人私自支取,意味着可能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 并非所有繼承人都知道老人有類似存款,取款人涉及隐瞞、私自侵占遺産的嫌疑。
- 如果在用途上沒有告知所有繼承人,同樣涉及到私自隐瞞、侵占的問題。
因此,采取此種方式,有一個最大的前提:需要所有繼承人對于這筆存款有一緻的分配意見。這種情況下,采取直接支取是最劃算的,因為不涉及到額外的繼承費用問題。
如果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完全不建議采用。未來涉及到的糾紛隐患造成的麻煩,遠遠比這些錢的代價更大。
方式(二):繼承後支取
這是比較“常規”的辦理方式。
老人的“現金”類财産,當老人去世之後,同樣變為遺産、在繼承範圍之内。
繼承支取的前提條件是:
- 知道老人在什麼銀行有存款。
- 需要有老人的存款憑證,是否知道密碼無所謂。
- 有明确的繼承“憑證”。
“繼承”方式下,需要所有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這種方式相對比較麻煩,好處是所有處理過程公開透明、最終的結論不具有風險性。但問題就在于,需要花費一定的繼承費用。
繼承人不能直接憑借老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老人的關系證明和身份證明等材料去銀行辦理。有些朋友提到:我都證明跟老人是父子關系了,憑什麼不能取出來?因為銀行無法明确判斷是否辦理人員為全部合法繼承人,萬一還有别的人怎麼辦?
因此這種方式下,最終能讓銀行辦理的憑證,是《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 在繼承人沒有争議的情況下,通過“公證繼承”途徑,由公證處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 在繼承人存在争議的情況下,通過“訴訟繼承”途徑,由法院機關出具法院判決書。
方式(三):法院調令 繼承
這種方式适用的條件比較特殊:繼承人知道老人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存在哪裡。
這種情況會非常麻煩。從辦理角度上來講,實際上是兩件事兒:
- 一是要明确老人到底留下多少“現金”遺産、留在哪裡了。
- 二是這些現金遺産弄清楚之後,該由誰來繼承。
在解決辦法上,需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法院調令”的方式來解決。
在具體操作上,因為法院是受理糾紛的公權力機構,因此就需要繼承人之間提出“财産争議”,這樣法院可以開具法院調令,對去世老人的存款情況、存哪裡了等信息調查清楚。在調查清楚之後,繼承人要麼撤訴,要麼直接由法院判決、順便解決繼承權的确認問題。
【3】結語在老人遺産繼承問題上,最麻煩的其實是房産繼承問題,最終房産是必須要進行登記過戶,才算繼承完畢。相對而言,“現金”的繼承靈活度會高一些。但是,正是因為現金的流動性高的特點,因此更容易産生一些“隐匿”或者不清不楚的風險糾紛。
遺産最終都必須要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否則可能真就變成了“無主”财産,繼承人無法受益,無論是房産還是“現金”遺産,同理。
上述三種方式中,無論采取哪一種,其實最根本的要求就一個:對于所有繼承人公開、透明。隻是各種辦理方式的麻煩程度和費用花費不同而已。
在這裡,最後也希望提醒一下老年人:其實遺囑很必要。一份遺囑不僅僅是表明了自己的分配意願,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自己留給繼承人的财富“清單”,避免某些财産無人知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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