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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遺産怎麼繼承
妻子的遺産怎麼繼承
更新时间:2024-08-04 17:17:07

衆所周知,在丈夫去世後,妻子作為丈夫最親近的人之一,是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産的,但是近些年卻發生了一起妻子被判決無繼承權的事情。

【案情】周某(女)與蔡某(男)于1987年開始雖未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獨自帶蔡甲離開宿遷到安徽生活後,而且周某與案外人王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子女。2016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周某、蔡甲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蔡某的遺産。

【争議焦點】本案的争議焦點有兩個,一是事實婚姻關系(沒有登記結婚,僅僅是以夫妻名義共同長期生活在一起)是否屬于《民法典》繼承編所認可的婚姻關系,周某是否屬于法律認可的“配偶”;二是周某在抛棄家庭後,是否還有繼承權。

【分歧】針對本案的第一個争議焦點,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可了事實婚姻關系的有效性,即周某可以以配偶身份參與繼承。但是對于周某在抛棄家庭後是否還有繼承權,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妻子的遺産怎麼繼承(妻子無權繼承丈夫遺産)1

第一種觀點認為,周某抛棄家庭,沒盡到作為妻子和母親的義務,應當少分遺産但是不能完全剝奪周某繼承遺産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抛棄家庭,離家出走十六年之久,而且在此期間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周某作為妻子,作為母親,沒盡到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更未對蔡乙盡到扶養照顧義務,對家庭更無任何貢獻。周某的這一行為屬于長期遺棄家人及家庭。同時,周某之所以回來,也不是存在愧疚,而是在得知蔡某去世後想要分得蔡某的遺産,且在此過程中與蔡乙産生糾紛,故周某無權繼承蔡某的遺産。

【分析】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無論是抛夫棄子,還是抛妻棄子,都是道德上、法律上所不允許的行為。第一種觀點雖然否定了周某行為,但是認為仍應當給予周某一定财産,這豈不是在告訴大家:你們快抛棄家庭吧,法律不會剝奪你的繼承權的。這何嘗不是在鼓勵大家抛棄家庭,肆意享樂?

妻子的遺産怎麼繼承(妻子無權繼承丈夫遺産)2

【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僞造、篡改、隐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确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将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建議】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持的義務,我們有俗話講:“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發。”但是在法律的視野裡,這句話是大大不對的,無論夫妻日後遇到什麼困難、什麼磨難,都應當共同攜手面對。不能說,你出事了,影響我快樂生活了,就直接選擇離家出走,尋找自己快樂去了。這種抛棄家庭的行為不僅是不合乎道德的,同時也是法律所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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