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問世,對原來《婚姻法》中的“離婚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總體而言,離婚更難了!法律将防止輕率離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原則貫徹到底。
距離2021年1月1日,現行《婚姻法》将正式廢除,《民法典·婚姻篇》正式生效,時間已經不足半年。我們有必要學習一下“新婚姻法律制度”對于離婚有了哪些新規定,其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改變:
一、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根據現行《婚姻法》,夫妻雙方隻要帶好以下材料:符合要求的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明确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财産協商一緻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緻,才發放離婚證。
也就是2021年開始,《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将視為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三、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現行《婚姻法》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訴訟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增加該項離婚事由,離婚難度似乎降低了,實際上是增加了難度,為何如此說?
因為《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以前的司法慣例,基本上判決不準離婚後,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基本會認為雙方感情破裂,會判決離婚的。
但是《民法典》這次的重大修訂,可以預見:未來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很大幾率會判決不準離婚。
隻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後,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有可能拿到支持離婚的判決。
四、增加明确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确了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上面就是本次《民法典》針對“離婚制度”的重大修訂,下一期我将帶給大家更精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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