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嗎?”
“需要辦貸款嗎?”
......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會接到類似的騷擾電話,從推銷房産到育兒養老,花樣百出,這背後主要的原因就是個人信息遭到洩露。随着網絡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發展,信息資料的記錄方式花樣翻新,獲取、保存、使用、流轉變得更為方便快捷。人類社會已經從簡單的信息保有社會向大數據信息利用社會轉變,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相關利益關系呈多樣化、複雜化。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趙多麗娜接受采訪
“随着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激增,個人信息保護已經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趙多麗娜表示,民法典的頒布改變了過去個人信息保護以刑事手段為主的狀況,加大了民事權利的保護力度,構建了更加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據介紹,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第111條中對個人信息保護及他人取得、使用的禁止行為作出明确規定。在人格權編第六章中除隐私權外,還重點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内容,即第1034條至第1039條的6個條文,主要從個人信息的保護、處理、免責、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及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國家機關、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等方面進行明确規定。
“個人信息是指屬于自然人個人專有的,通過一定方式記錄的,以單獨或者組合形式,能夠直接或間接地鑒别特定主體身份特征、行動軌迹等内容的任何信息。”趙多麗娜介紹說,民法典進一步明确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其内涵與外延非常廣泛,不隻局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身份證件号碼等傳統意義上的常用身份信息,與現代科技相關的生物識别技術信息、電子郵箱地址信息及個人喜好、就醫記錄、行程記錄等數據信息均包含在内。
“可識别性,是個人信息區别于隐私的最主要的特征。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主體參與社會活動的基本标志、工具,與人格尊嚴密切相關。在對個人信息的獲取、使用過程中,故意侵犯個人信息主體人格權和财産權,使其社會綜合評價降低,即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趙多麗娜表示。
個人信息遭到洩露,自身利益受侵犯怎麼辦?對此,趙多麗娜表示,相關權利人可以通過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 向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在實體消費過程中發生的個人信息洩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在虛拟網絡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以向互聯網管理部門舉報。
☞ 向公安機關報案。刑法第253條之一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規定。個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詐騙的可以報警,通過公權力救濟來懲戒犯罪、維護權利。
☞ 向法院起訴,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司法機關可依照民法典規定,對其相關民事權利予以保護。
“面對日益突出的個人信息侵權案件,檢察機關不僅運用刑事手段追究刑事責任,還應當立足民事檢察監督職能,依法查辦涉及個人信息侵權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以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提出監督意見,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趙多麗娜特别強調。(檢察日報客戶端 作者:徐日丹 視頻: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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