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以偏概全,當然不準确,不過,對于一段親密關系而言,遇到現實難題的确非常考驗關系的穩定性。如果能彼此扶持走過去,關系自然更佳,但若真如俗語所說各自飛,以往的甜蜜恩愛就會被擊碎,為此反目的例子一抓大把。
湖南一對夫妻,準确地說是前夫和前妻,為“假離婚”的事鬧了起來。丈夫憤怒控訴妻子言而無信,說好假離婚,卻成了真,還懷上别人的孩子,霸占他的财産自己逍遙度日;妻子卻否認丈夫的說法,稱離婚就是真離婚,不存在假離婚,既然她恢複單身,再婚有何不可呢?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是非曲折還要從丈夫李先生的控訴開始說起。出生于1986年的李先生原本是個小成功的生意人,30歲那年他已經有房有車,經人介紹認識比自己小3歲的阿雲。
阿雲經營一家美甲店,雖然條件不如李先生,但兩人非常聊得來,李先生也因為許諾會對她好、婚後每年能掙百萬而赢得了未來丈母娘認可。
認識一年後兩人便結了婚,婚後阿雲在丈夫支持下将店面生意擴大,開起了美容院,還生下女兒,三口之家很和美,可問題很快就來了。李先生婚後沒能兌現婚前的承諾,生意不斷虧損,他的店垮了,還欠下20多萬外債,這讓嶽母很不滿,因為債主都去阿雲店裡找麻煩了。
幾次協商後,李先生說,自己與嶽母、妻子達成共識,先假離婚躲躲債,等他将債務還清再複婚,他自願淨身出戶将房、車以及其餘财産都留給阿雲,女兒也歸阿雲撫養。于是兩人協議離婚,婚後,他起初還和阿雲一起生活,後來為還債,他去外地當電焊工,每月掙1萬多元,大部分轉給阿雲,自留小部分。
他一直沒把自己當離婚男人,偶爾回家,看着妻子笑臉迎人,女兒漸漸長大,還是覺得非常幸福,直到他忽然收到弟弟發來的“恭喜”,才察覺事情有點不對:弟弟說他看見嫂子分享的視頻了,視頻裡阿雲挺着大肚,他立馬認為是哥嫂要生二胎了,向李先生道喜,李先生卻絲毫沒有喜悅。
他表示,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因為他和阿雲分居兩地,已經一年沒有夫妻之實了,阿雲一個人怎麼做到懷孕的?氣急的李先生趕回老家調查,結果發現阿雲竟然已經再婚3個月,找的丈夫姓王,孩子自然也是王先生的,跟李先生沒有任何的關系,對于這點,阿雲并未否認。
但李先生帶着記者上門指責她違背承諾,“假離婚”說話不算數,要求對财産重新進行分割時,阿雲卻稱從來就沒什麼假離婚,離婚走完了法律程序,就是真的,李先生為這事頻繁騷擾影響她做生意,她得報警,如果他真覺得當初的離婚協議不公平,大可以去法院起訴她。
李先生為此求助媒體,又去社區調解,咨詢律師,他對挽回和前妻的感情已經不抱任何的希望,隻覺得自己奮鬥多年的财富全白送人,太吃虧了,想變更離婚财産分割協議,将車子房子等财産,包括他在阿雲美容院的出資、以及離婚3年後每個月轉給妻子的錢總數約20萬元都要回來。
阿雲一概拒絕,她認為離婚後李先生給的這些錢都是女兒的撫養費,就算現在肚子裡的孩子和他無關,女兒總是他親生的,他出點撫養費不過分;至于其他财産問題,包括女兒撫養權的事,當初離婚早已協商好,現在李先生因為生意持續失敗新債加舊賬欠下30多萬而過來鬧,她絕不會輕易妥協。
李先生一家認為阿雲太絕情,說好假離婚卻又反悔;阿雲的母親站出來保護女兒,表示當初因為相信李先生會讓女兒過上好日子,連彩禮都沒有要,沒想到婚後李先生卻負債累累,影響她的正常生活,這才導緻離婚。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李先生決定要訴諸法院。
其實,法律上是沒有“假離婚”一說的,離婚後兩方就财産分割協議引發糾紛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于房、車所有權和女兒的撫養權,如果李先生不能舉證證明當初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很難變更。
從已知情況看,他當初是自願“淨身出戶”的,不存在可撤銷變更離婚财産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的情形,雙方的離婚協議既然是真實意思表達,又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至于離婚後李先生給阿雲轉的錢,由于雙方曾共同生活且要撫養孩子,也難以要回。
這裡面還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那就是如果夫妻利用“淨身出戶”離婚協議惡意損害第三人債權,債權人是可以依法行使權利,起訴要求撤銷财産分割約定的,就拿李先生和阿雲的例子來說,如果他們當初真的是為了逃避債務,才故意假離婚,就可能涉及對抗善意債權人。
實踐中常有類似的例子,夫妻負債的一方做出“淨身出戶”承諾,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為了将自己本來應該分得的夫妻共同财産,全部無償轉讓給非負債一方,通過這種方式讓負債方财産減少、償付能力降低,從而逃避償還所欠債務。
《民法典》賦予了債權人撤銷權,夫妻約定的“淨身出戶”離婚協議對抗善意債權人,這對債權人來說,沒有約束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不過債權人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規定了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即消滅。
也就是說,李先生和阿雲若真是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那這檔子事涉及到的可能不止他們夫妻的财産糾紛了,還有債權人主張權利追讨債務的問題。
無論他們的官司結果如何,靠假離婚、淨身出戶的方式惡意逃避債務都不是明智之選,要麼弄假成真,要麼債權人可起訴撤銷,當然,作為債權人,也應該懂得如何行使自身權利,不要讓這樣的夫妻損害自身債權,白白地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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