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适用法律錯誤的改判率?任何一個民事審判,法院都會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适用法律從而得出判決結果,每一個裁判文書都是審判人員在解決如何适用法律來回應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因此法律适用也是再審審查的主要因素之一“适用法律錯誤”是再審申訴中最主要的法律事由,如何把握和論述“适用法律錯誤”是再審申請關鍵,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再審适用法律錯誤的改判率?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再審适用法律錯誤的改判率
任何一個民事審判,法院都會基于審理查明的事實适用法律從而得出判決結果,每一個裁判文書都是審判人員在解決如何适用法律來回應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因此法律适用也是再審審查的主要因素之一。“适用法律錯誤”是再審申訴中最主要的法律事由,如何把握和論述“适用法律錯誤”是再審申請關鍵。
一、《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6項規定“原判決适用法律确有錯誤”主要包括六種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了13項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其中第6項“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已經成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主要的事由之一。
為了統一對“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解釋,規範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進行審查,同時也為了指導人民法院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主要包括:(一)适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三)适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五)違反法律适用規則的;(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這一規定涵蓋所有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情形,為法官和律師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确有錯誤”指明了方向。
二、“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具體表現形式
說到法律适用,會本能地想到如何引用法律規則,而引用隻是法律适用的一個方面,法律适用的重點和難點在于“法律理解”,因此“法律适用”本身包含“法律引用”和“法律理解”兩個部分,隻有對法律進行正确的理解才能準确的引用法律。
在“法律适用錯誤”的6種情形中有4種都是“法律引用”方面的問題,隻有第(二)、(六)項屬于或主要屬于“法律理解”方面的問題。因為法律的理解本身是一種主觀性很強的邏輯推理,非常靈活,很難例舉出固定的情形。
1.“适用法律确有錯誤”中的“法律”應指向實體法,而不包括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了13項再審事由,其中第6項為原審“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第7至13項為程序類事由。可見,盡管程序問題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被認為是法律适用問題,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錯誤”與7項程序類事由并列的情形下 ,該處的“法律”顯然指向實體法,不應包括程序性法律問題。再審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應有之義,也是近年來民事訴訟法修改相關内容所追求的立法價值。
案例索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内蒙古青陽礦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2.“适用法律确有錯誤”中的“法律”,既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司法解釋等能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對可以作為民事裁判的法律規範範圍作出了明确的規定,如果适用不應當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規範作為裁判依據,也屬于适用法律錯誤。
3.“适用法律确有錯誤”,必須以裁判結果錯誤為前提,如果适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确,就不能以“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事由啟動再審程序。
這點與二審程序不同,二審中隻要發現适用法律錯誤,不管裁判結果是否正确,二審法院都要依法改判。而設立再審程序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如果裁判結果正确,就不能啟動再審程序。
4.再審事由之“适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關于此項解釋,用通俗的語言表述之,筆者認為以張冠李戴稱之不為過,但張冠李戴又區分不同情形。而此處所謂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之用語,其外延也是過于寬泛的。案件性質即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法官在認定法律關系時出現偏差,就會導緻法律适用和裁判結果出現錯誤,主要體現為部門法内部适用法律的錯誤,尤其是民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雖系民法方面的有關規定,但由于民法内部體系龐雜,也會發生錯誤适用法律的情形。如本應适用侵權法審理的案件,适用了合同法判案等。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特别把握部門法内部尤其是民法方面的法律适用。
5.再審事由之“确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關于此項解釋,違背法律規定較為容易理解,重點在于違背當事人約定與明顯之用語上。何謂明顯違背,主要審查三個方面:第一,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正确認定民事行為的效力、正确解釋合同的條款,強化了當事人約定的效力,置于與法律規定等同的位置;第二,審查原判決、裁定是否正确适用有關歸責原則、訴訟時效、責任構成、免責事由等法律規定;第三,審查原判決、裁定确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結合法律特别規定進行綜合審查。
6.再審事由之“适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法律應為現行法,是毋庸置疑的,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當然不能适用,否則即為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7.再審事由之“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原則上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不具有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适用的效力,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但根據《立法法》第84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法規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規定的除外”。因此,應特别注意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特别規定,對溯及力由特别規定的,按照特别規定執行,沒有特别規定的,按照一般原則執行。
8.再審事由之“違反法律适用規則”。
違反法律适用規則,是指法律适用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同法規以及法律規範沖突時的選擇适用的規則。根據立法法對法律适用規則的規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别法優于一般法;後法優于前法又稱為新法優于舊法;強行性規範優于任意性規範,屬地優先規則等。判決、裁定違反法律适用規則,錯誤适用了不應适用的法律,造成裁判錯誤的,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提出再審。
9.再審事由之“明顯違背立法原意”。
“明顯違背立法原意”是判斷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有錯誤的一般性或者概括性規定,但因其涉及的内容及判斷方法複雜,必須抱着謹慎的态度,經過充分的論證,才能得出正确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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