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巴黎聖母院因失火登上熱搜,引發網友感慨:未來得及參觀,就變成了心中永久的遺憾。孚惠教育認為,作為正在備考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小白,悲痛之餘,更應該通過這起事故牢牢掌握如何進行事故等級劃分。
在《安全生産管理知識》科目考試中,生産安全事故等級的判斷,平均每年會出現一道涉及該部分的考試題目,尤其是2017年的注安考試中,該部分題目已增加至兩道。對于此類記憶性的知識點,我們在考前務必掌握,拿到相應的考試分數,為通過考試增添砝碼。
在記憶掌握事故等級的判斷标準之前,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它的制定過程,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記憶。 同時我們也可以借此機會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将各考試科目緊密地聯系起來。
事故等級判斷标準來源于《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簽發的第493号國務院令)。在該《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國家對事故名稱、事故等級如何确定的問題進行了反複研究,最終确定了以人員傷亡(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三個要素對生産安全事故進行分級。(這裡要注意,該《條例》規定的事故範圍是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 主要内容如下: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在三個決定要素中,人員傷亡(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在《條例》中均有明确的數值規定,社會影響要素在《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規定:“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沒有明确的數值判斷規定。在考試中我們需要根據前兩個要素(其中,死亡和重傷分開記憶)進行事故等級的判斷,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分屬于多個事故等級時,該事故應歸屬于事故等級的高者。
發生事故是我們誰都不願意看到的事情,所以切記要把安全“第一”放在首位,圍繞“安全”開展一切工作。如果你對于正在準備的安全工程師考試有任何疑問,可以點擊下方“了解更多”,或者留言,阿孚看到後會馬上回複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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