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号)第二條“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的規定,根據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上面建議休息多少時間,勞動者就按照疾病證明書上的時間請病假。
但病假建議書僅是醫生對傷病職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議,如果診斷證明僅載明“建議休息”,未寫明病休時間,公司有權要求勞動者提供醫院重新開具載有病休時長的診斷證明,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勞動者無法開具明确天數的疾病證明書,實際可休病假的天數,需要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确定或由用人單位結合勞動者的病情依法确定。勞動者未正常上班的,或按照事假處理,經通知未到崗嚴重違法企業制度的,可按曠工處理。
為了避免因曠工而被辭退的風險,建議勞動者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要求醫院明确病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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