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檢過期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大衆網·海報新聞記者 張媛媛 通訊員 張萬松 王群 菏澤報道,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車輛年檢過期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車輛年檢過期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
大衆網·海報新聞記者 張媛媛 通訊員 張萬松 王群 菏澤報道
日前,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被保險人機動車行駛證已過期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案件。經過菏澤中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需支付原告保險金20萬元。
2018年11月30日菏澤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張某某是菏澤某公司的員工,某保險公司向菏澤某公司出具一份保單,保險期間為從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保險金額為6600000元,投保人數為33人,保險費為RMB 13674元,險種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險金)為6600000元。某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條款關于責任免除部分内容包含一項為,因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情形之一導緻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菏澤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為菏澤某公司出具被保險人清單一份,該清單人數包括張某某。
2019年1月9日20時左右,案外人李某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沿220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菏澤高新區220國道馬嶺崗司莊處,碰撞道路中心隔離欄杆失控後碾壓已倒地的張某某,造成張某某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張某某具有駕駛摩托車有效資格證,其所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1月,現已過期。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某所駕駛機動車未按期年檢,其行駛證效力已經依法中止,故拒絕賠償。
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對抗原告主張,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不能成立,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金20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被保險人的行駛證未按時年檢,根據道路安全法僅是對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有明确規定,對領取行駛證後未按期年檢的車輛,能否認定為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做任何規定,行駛證未按照年檢是可以通過補審糾正的一般違法行為,隻有在行駛證注銷後其有效性才喪失,故未按照規定年檢的行駛證并不能等同于無效的行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人,将未通過年檢作為免責事由,其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合同中有關機動車年檢的免責條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否則不能拒賠。當然,機動車年檢涉及車輛的安全行駛且與他人的生命财産息息相關,希望廣大機動車駕駛人還應盡早對行駛證進行年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