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案例:
某外企公司中華區總經理競聘會上,代某打敗競争對手吳某,競聘成功。吳某心有不滿,想給代某的生活添點兒堵。考慮到代某剛換了套别墅,吳某便将代某的手機号、車牌号等信息洩露給自己以前的購房中介向某,并授意向某将該信息洩露出去。之後,向某将上述信息賣給裝修公司、家政公司等。代某在上班期間總接到裝修公司、家政公司的電話,詢問其是否要裝修房子、是否需要保潔阿姨等日常瑣事;下班後總有裝修公司、家政公司等的員工在公司門口堵住代某的車,向其推銷裝修、家政服務。這些瑣事嚴重占用代某的寶貴時間,影響代某的工作,後來代某從别的同事的閑聊中才得知自己的電話号碼等個人信息是被吳某故意洩露出去的。代某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普法講堂:
代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吳某和向某就侵犯自己個人信息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在上述案例中,吳某作為代某的同事,有确保代某信息安全并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開代某個人信息的義務。向某作為房屋中介人員,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出賣、提供代某的個人信息獲利。吳某故意洩露代某的信息給房屋中介向某,而且授意向某将代某的信息散布出去,以騷擾代某生活;向某則将代某的個人信息出賣給他人,二人的行為均違反法律規定,代某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111條、第10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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