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展東方貿易的目的,就是要把葡萄牙人趕出印度洋,把阿拉伯人和中國人趕出太平洋,然後再從西班牙手裡奪下菲律賓,而獨占整個印度、太平兩洋的東方貿易。由于東印度公司有政府的支持,所以武力強大,來勢兇猛,終于稱霸東南亞而縱橫三洋,确立了荷蘭的海上優勢和商業霸權。
荷蘭的殖民擴張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初期政策,是盡量在東方各地擴展通商範圍,到處跟當地土人君主訂立商約,在各重要海港城鎮都設置商館。同時,他們為了能夠順利完成他們的通商目的,當然就必須以武力跟各競争國作戰,最後他們雖然都逐步得到了勝利,可是不久卻發現了這種做法有極大的缺陷。就是由于無限擴大商業範圍的結果,使各商館之間無法聯絡而失去了統一性。因為各地商館的負責人,往往就利用自己的職權各行其是,根本就不考慮其他商館的共同利益。因此,東印度公司當局,為了統一各商館的貿易行政,以及為了建立一支強大的武裝部隊,以對付他們的商敵西葡兩國,和向當地土人視之以兵威,于是就模仿西葡兩國的成例,而在東方設置了總督府。于是東印度公司就在1609年(明神宗萬曆三十七年),任命彼得·博特山為東印度總督,全權負責經略東印度群島行政事宜。
日本人繪制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商船
彼得·博特山是在1610年12月到達爪哇島的班坦島,這時正好遇上爪哇發生亂事,于是他就暫時把總督府設在安汶島。後來到了1621年,彼得擴建雅加達城,并且沿用荷蘭本國的古名,把雅加達改稱為巴達維亞,并把總督府從安汶島遷到這裡。從此,巴達維亞就成了荷蘭經略東方的軍事根據地,占據台灣而被鄭成功打跑的荷蘭人就是由這裡總督府所派的,同時也是南洋群島獨一無二的最大貿易中心地,其繁榮幾乎可與印度的卧亞相比,所以獨立後的印度尼西亞就定雅加達為首都。
荷蘭的東印度總督,和西葡兩國的各總督不同,西班牙葡萄牙的總督是國王任命的,而荷蘭的總督則是由商人自己推薦出來的。因此,荷蘭的東印度總督,必須秉承東印度公司的十七人董事會行事。此外十七人董事會,為了能徹底監督東印度總督,又另外成立一個顧問監督機構,這就是印度會議。印度會議的議員最初是五名,1617年以後才增加到九名。他們所執掌的任務,第一人監督商業貿易,第二人監督航運交通,第三人監督海軍陸戰,第四人監督司法行政,其他則都兼任各重要殖民地長官。
荷蘭東印度公司錢币
由于十六七世紀交通的不發達,因為那時既沒有電報,也沒有電話,因而使設在荷蘭本國的十七人董事會,既不能随時指示印度會議,也不能随時下令東印度總督。例如就是在18世紀後半期,從荷蘭本國去巴達維亞,仍然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在1769年,十七人董事會曾經懸賞1200荷蘭盾,征求能夠在五個月以内從荷蘭到巴達維亞的快速船艦,可是事實上當時根本沒有這種快速船艦。不得已,十七人董事會隻好采取原則指揮方針,就是把東印度公司的基本政策訓令給東印度總督,其他一切有關軍政、商務、殖民的細節,就都由總督獨斷獨行便宜行事。再加上九名印度會議議員之中,隻有五名是常駐在巴達維亞,其他四名則出任爪哇島以外的各島殖民官,所以對于總督也談不到周密監督,而東印度總督,都利用各種手段,來操縱印度會議議員。按照印度會議的最初規章,東印度總督的一切行政措施,必須征得印度會議全體議員的同意才能付諸實行。可是到了後來就變了樣,總督隻要在形式上詢問一下印度會議的議長,那一切重大行政措施都可馬上實行。而且東印度總督手握殖民地海陸軍大權,沒有實權的印度會議當然不被看在眼裡,例如總督經常假傳十七人董事會的命令,或者以十七人人董事會即将有命令到達為借口,來敷衍印度會議議員的監督。因而當時的荷蘭東印度總督,實際上等于是一個獨立國的專制君主。而十七人人董事會對于東印度總督的獨斷獨行也無可奈何,因為他們為了能收東印度群島的商業貿易政令的統一之效,也隻好賦予東印度總督有裁決貿易政策與軍政大事的特權。尤其要緊的是,十七人董事會坐居荷蘭本土,對于萬裡之遙的東方事務毫不理解,所以一切也隻有聽信他們自己所任命的東印度總督了。
二、不傳教、不移民、隻為做生意荷蘭東方貿易敵人的西葡兩國,傳播天主教是他們定制殖民政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可是荷蘭人的殖民事業卻沒有宗教觀念介入其中。而且西葡兩國的海外殖民事業,完全是為了土地的占領和黃金珍寶的掠奪,而荷蘭人卻從來沒有這種想法,他們的海外活動完全是為了經營殖民地貿易。例如荷蘭人在海外各地的活動,從來沒有派移民建設殖民地的企圖,因為他們根本不願意定居在國外開墾土地,隻是為了經營殖民地貿易才去東方,準備一旦發财之後就立刻衣錦還鄉。所以在東印度公司的組織章程裡,沒有一項條文是關于移民或建設殖民地的。不過為了經營殖民地貿易,在各地商館也确實住了很多荷蘭人,不過這些人本質上都是商人,絕對不能稱之為殖民者。因此,東印度公司的各海外貿易機構,跟西葡兩國的殖民政策完全不同,既沒有各教會所派的傳教士,也沒有政府所派的軍事冒險家,更沒有抱着淘金思想的殖民者,而完全是一些唯利是圖的商人。
英國東印度公司武裝商船
三、首先以武力趕出葡西法英各個商敵荷蘭東印度公司為了實現獨占貿易政策,就必須把葡萄牙趕出印度洋與太平洋。正好當時的葡萄牙王國陷入一片混亂之中,不但沒有力量再積極從事殖民地的軍事征服,而且由于葡萄牙的殖民政策一向對土人進行殘酷的壓榨,所有殖民地的土人都對葡萄牙抱有極大惡感,因此凡是能夠打跑葡萄牙人的力量,不論任何國家他們都表示歡迎。在這種情形之下,荷蘭東印度公司就逐步蠶食葡萄牙殖民地。例如1461年,荷蘭人把葡萄牙人趕出馬六甲,而掌握了馬六甲海峽和巽他海峽的制海權,使馬來半島和蘇門答臘都籠罩在荷蘭人的勢力範圍下。此外,荷蘭人更從1638年到1685年的47年間,逐步把葡萄牙人趕出錫蘭島。于是西起印度洋的錫蘭島,東到太平洋的摩鹿加群島,幾乎都成為荷蘭印度公司的獨占貿易市場,葡萄牙人隻能退居帝汶島一處苟延殘喘。就是當時的西班牙,在東方也盡量避免跟荷蘭人沖突,從1663年起就放棄了菲律賓群島的貿易,而以全力去經營美洲的墨西哥殖民地。可是荷蘭的東印度公司,并不以能把西葡兩國趕出印度洋太平洋為滿足,而且還想要驅逐一切其他商業敵人,首當其沖的就是法國。當時法國在東方的勢力很微弱,1604年所創辦的法國東印度公司,在荷蘭與英國的雙重排擠下終于自消自滅,到了1628年以後就喪失了整個南洋群島的貿易權。
《布雷達條約》的簽訂代表荷蘭完全獨占東方貿易
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跟英國的競争最為激烈。例如1619年,東印度公司的巴達維亞總督簡·彼得斯·科恩曾以對待當地土人的殘酷手段來對付英國人。到了1623年,科恩聽聞英國人在陰謀策劃颠覆荷蘭人的統治,于是他就将安汶島上有嫌疑的英國人全部殺死,這就是歐洲殖民史上所謂的“安汶慘案”。接着科恩就以此為借口,把所有摩鹿加群島的英國商人全部驅逐出境,第二年的1624年,更把巴達維亞的英國商人放逐海外。在科恩總督以後,荷蘭東印度公司仍然采用排英政策。到了1667年,荷蘭更跟英國簽訂布雷達條約,英國正式承認放棄摩鹿加群島的香料貿易,而撤退到班塔木島聊以維持殘局。如此一來,幾百年來被歐洲人視為寶地的香料群島,就完全被荷蘭一國所獨霸全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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