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産購買套數規定?征求意見9月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意見的通知,對天津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再次進行明确,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天津房産購買套數規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天津房産購買套數規定
征求意見
9月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重新印發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意見的通知,對天津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有關問題再次進行明确。
公有住房續購全部産權工作
已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産權住房的職工(住戶),可以向原售房單位提出續購全部産權申請,售房單位應配合職工(住戶)進行續購工作。
續購房款計算方法↓↓
1.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産權住房的職工(住戶),續購該住房的全部産權時,先按市(區)政府屆時公布的成本價格、調劑系數、折扣政策、計價公式計算購買該處住房全部産權的應交房款總額,再将已購住房産權份額計算出的房款進行折扣後,即為應該補交的差額房款。
2.按已購産權份額折扣的房款小于當時購買部分産權的實際交款額的,可按當時實際交款額折扣。
3.應補款出現負數時,負數部分不再退款。
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買房的職工(住戶),應當還清貸款和所欠房款後,方可續購全部産權。
職工(住戶)續購住房全部産權後,職工(住戶)還要交納續購房款1%、售房單位提取續購房款24.4%的住房維修資金,存入原公房售後維修基金賬戶,剩餘資金按照本市屆時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執行。
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管理
1999 年6 月30 日前單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應按住房出售時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單位持不動産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天津市商品買賣合同》,到房屋坐落區住建委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住房出售程序按《關于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2 号)執行。
1999 年6 月30 日後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具體規定如下↓↓
1.單位向職工出售新購、建住房時,應當到住房坐落區住建委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價格批準書》。單位出售新購買住房時,應持不動産權證和《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時,應持不動産權證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要件辦理相關手續。
2.售房單位取得《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批準書》後,通知購房人帶本人圖章、身份證到售房單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
3.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住房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住房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售房單位應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維修資金歸集到天津銀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賬戶,由天津銀行為售房單位分别設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并開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
4.售房單位持不動産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明細表》、《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價格批準書》和“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手續。
來源 | 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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