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繼承 公證析産
近日,峄城公證處辦理了一件相對複雜的房屋繼承公證。案情如下:孫某與周某系夫妻關系,孫某于2003年5月15日死亡,其二人共有子女三人:長子孫甲、次子孫乙、女兒孫丙。孫某的父親孫父于1970年8月22日死亡,母親孫母于2006年10月16日死亡。孫父與孫母共有子女四人:長子孫某(于2003年5月15日死亡)、次子孫某軍(于2000年3月1日死亡并留有子女二人:兒子孫丁、女兒孫戊)、長女孫某蘭、次女孫某英。孫某死亡後,遺留有房産一套,該房産系孫某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财産。為此,孫某的配偶周某,子女孫甲、孫乙、孫丙;孫母的子女孫某蘭、孫某英,孫某軍的子女孫丁、孫戊共同來到本處申請辦理繼承房産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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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涉及到普通法定繼承、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公證,法定繼承人比較多,法定關系比較複雜。在辦理此類公證業務的過程中,首先應該理順法律關系,确定法定繼承人、轉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然後再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辦理。
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聽取申請人陳述後,得出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疑惑。
一、孫某的繼承人應如何确定?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孫某于2003年5月15日死亡,故繼承開始發生。因房産系孫某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财産,故房産份額的一半為周某的财産,剩下的一半為孫某的遺産。對于孫某的遺産,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周某,子女孫甲、孫乙、孫丙以及孫父、孫母。因孫父先于孫某死亡,故不發生繼承關系。因此孫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周某,子女孫甲、孫乙、孫丙以及孫母。
二、孫某的兄弟姐妹是否能夠參與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産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産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本案中,孫母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之前死亡,故孫母應繼承其兒子孫某的遺産份額應轉由孫母的法定法繼承人來繼承,即孫母的配偶、子女、父母。因孫母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孫母死亡,故不發生繼承關系。因此,孫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孫某軍、孫某蘭、孫某英。也就數說,孫某的弟弟孫某軍、妹妹孫某蘭、孫某英能夠參與繼承。
三、孫某已死亡弟弟的子女是否能夠參與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孫母的次子孫某軍先于孫母死亡,故孫某軍應繼承其母親孫母的遺産份額應由其子女孫丁、孫戊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孫某已死亡弟弟的子女能夠參與繼承。
四、如何具體劃分房屋份額?
因房屋份額的1/2為被繼承人孫某的遺産,故周某、孫母、孫甲、孫乙、孫丙均分得1/10的房屋份額。孫母所擁有的1/10的房屋份額,轉由孫某軍、孫某蘭、孫某英共同繼承,均分得1/30的房屋份額。孫某軍所擁有的1/30的房屋份額,由孫丁、孫戊代位繼承,均分得1/60的房屋份額。最終,各個繼承人所擁有的房屋份額如下:周某1/10 1/2=3/5,孫甲、孫乙、孫丙均得1/10,孫某蘭、孫某英均得1/30,孫丁、孫戊均得1/60。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的遺産應由周某、孫甲、孫乙、孫丙、孫某蘭、孫某軍、孫丁、孫戊共同繼承。又因孫甲、孫乙、孫丙、孫某蘭、孫某軍、孫丁、孫戊自願放棄繼承并簽署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故被繼承人的遺産應由周某一人繼承。
峄城公證處通過理清各方法律關系,确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回答了當事人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最終完美解決這一複雜而又典型的房屋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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