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01
關于自然人資格
在多數個人信貸業務(尤其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商業銀行面臨的是個人客戶即自然人。個人客戶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主體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每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并伴随終生的。但并不是每個自然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因公民的年齡、智力等情況不同而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十周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雖然每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并伴随終生的,但并不是每個自然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PART 002
監督制度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雖不具有行為能力,但也需要對外交往以實現自己的權利能力。為此,法律特地設立了監護制度。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承擔這種義務的人為監護人,對其而言,監護是一種義務。受監護人監督和保護的人為被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監護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其中,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依次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批準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依次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經批準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朋友;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1)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但是,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财産。同時,監護人還應承擔被監護人緻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PART 003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貸款,是涉及金額較大、複雜程度較高的民事行為。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作為借款人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借款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信貸業務關系發生的基本前提。商業銀行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信貸業務,将導緻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不确定。因此,個人信貸業務客戶經理必須仔細審查借款人的真實年齡,避免向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放貸款。
在助學貸款業務中,貸款的使用者有可能未滿十八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未效力待定合同。為防範法律風險,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一種做法是,依照法律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因此,如果由學生作為借款人,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此種情形下,助學貸款的償還責任人為學生本人。
另一做法是,是由未成年人的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直接作為借款人。中國人民商業銀行等三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幹意見》也肯定了這種做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比較便于掌握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催收欠款。
在個人信貸業務中,有些父母出于各種考慮,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産如房産、存單作為父母向商業銀行借款的抵(質)押品。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雖然未成年人一般無收入來源,其父母以其名義所存款項或所購房産,多是父母财産轉化而來。但是,該财産的所有人畢竟是未成年人而非其父母。
《民法通則》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除為其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其子女的财産。如果日後父母還款不力産生糾紛,法院有可能認為損害了父母損害了子女的利益而認定抵(質)押無效,此時即使讓未成年人在質押合同上簽字,能否補救也是不确定的。因為未成年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在其成長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其在合同上簽字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提醒您:
《民法通則》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除非為了其子女的利益,不得處理其子女的财産。
PART 004
個人經營實體借款人資格
個人經營實體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經營實體的借款人應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個體戶營業執照》。《貸款通則》将個體工商戶單獨作為一類借款人。《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确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是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因此,個人經營實體訂立借款合同,取得商業銀行貸款,不存在主體資格方面的法律障礙。當然,對于個人消費貸款而言,它是個人為了日常生活消費而申請的貸款,其借款主體限于自然人。因此,不能以個人經營實體的名義申請個人消費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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