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這種方式在目前的國内正處于實踐和發展中,人們對工程總承包的概念尚缺乏足夠的認識。一般人會簡單地認為,工程總承包就是先簽一個總包合同,然後再壓低價格全部分包出去。甚至有人錯誤地将工程總承包等同于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是工程技術水平、項目管理水平以及企業融資能力的充分體現。一些國際上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在我國逐漸推廣,包括工程總承包方式(EPC)、工程項目管理承包方式(PMC),已經不完全是設計、施工分别招标、工程分階段承包的概念。
北京2008年奧運會工程中,将有80%的項目采用融資承包方式。作為承擔工程總承包的承包商更是一種新型的企業,在組織結構和服務功能上都具有明顯的特點。
所以,在讨論我國工程總承包事業發展的同時,首先讨論工程總承包的概念和工程總承包商(工程公司)。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在總承包合同下,業主把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任務,采用固定總價的方式,全部承包給一家有工程總承包能力的總承包商,由總承包商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等進行管理和控制,并完成合同規定的項目目标。
建設部頒發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給工程總承包的定義為:“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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