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令2003年第30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訂),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7部委令2003年第30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号)規定的範圍和标準的,必須通過招标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依法由招标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
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标投标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号)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項目、進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标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标分為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将審批、核準确定的招标内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标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标: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宜公開招标;
(三)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标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标,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隻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應當發布招标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标。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項目的招标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标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标項目的内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标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标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标人應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标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标文件與書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緻時以書面招标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标後投标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标人應當向投标人退還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後,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終止招标。
第十六條 招标人可以根據招标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标前對潛在投标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标後對投标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标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标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适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标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标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标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後審的,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對投标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标準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标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标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标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标人不得參加投标。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标資格被取消,财産被接管、凍結,破産狀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沒有騙取中标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标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标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人委托的範圍内承擔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内承擔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訂招标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标人資格;
(三)編制标底;
(四)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标、評标,協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标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标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項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标項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标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标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标代理機構與招标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标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标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根據施工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
(二)投标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标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标标準和方法;
(九)投标輔助材料。
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條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标方案,但應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标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标準。
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标、名稱、設計、原産地或生産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産供應者的技術标準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項目的技術标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标項目需要劃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應當合理劃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劃分标段規避招标。
第二十八條 招标文件應當明确規定的所有評标因素,以及如何将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标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标文件中規定的評标标準、方法和中标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标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适當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證招标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标和與中标人簽訂合同。投标有效期從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标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長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标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權收回其投标保證金。因延長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損失的,招标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标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标人應當确定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标人根據招标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标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标人依據招标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标人自行負責。
招标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别組織任何一個投标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于潛在投标人在閱讀招标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标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标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将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該解答的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标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标底。編制标底的,标底編制過程和标底在開标前必須保密。
招标項目編制标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隻能編制一個标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标人編制或報審标底,或幹預其确定标底。
招标項目可以不設标底,進行無标底招标。
招标人設有最高投标限價的,應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價或者最高投标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标限價。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條 投标人是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标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标項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條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投标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彙票或現金支票。
投标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币。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緻。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将投标保證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的境内投标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達投标地點。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标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個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後投标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标。
第三十九條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人。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銷其投标文件,否則招标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标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在開标前,招标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标方案等投标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标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條 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标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标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标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标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标人串通投标報價:
(一)投标人之間相互約定擡高或壓低投标報價;
(二)投标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标項目中分别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标人之間先進行内部競價,内定中标人,然後再參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标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并将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換、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洩露标底、評标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壓低或擡高投标報價;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五)招标人與投标人為謀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标。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标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條 開标應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标地點應當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點。
投标人對開标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标現場提出,招标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複,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條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
(三)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
(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評标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标委員會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 投标文件不響應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标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标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條 評标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标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緻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緻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後的報價經投标人确認後産生約束力。
投标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标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 對于投标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标文件中技術标準的備選投标方案所産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标價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标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 招标人設有标底的,标底在評标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标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評标報告由評标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标通知書由招标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順序。招标人應當接受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不得在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标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條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評标委員會提出的中标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選人與招标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标人明顯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國務院對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标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标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 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單位投标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标人應當同時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标人墊付中标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 招标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标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條 合同中确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标準、建設内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内;确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标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發出中标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範圍;
(二)招标方式和發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标标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内容;
(四)評标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标報告;
(五)中标結果。
第六十六條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标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标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标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招标代理機構違法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内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标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并且中标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标無效。
第七十條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标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标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标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規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标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緻,影響潛在投标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标而采用邀請招标;
(二)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标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标;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标文件。
第七十四條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标的,中标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五條 投标人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的,中标無效,給招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違法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第七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評标,私下接觸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标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情節特别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标委員會,或者确定、更換評标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确定或者更換的評标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八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标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标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标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八十一條 中标通知書發出後,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标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标資格,投标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标人的損失超過投标保證金數額的,中标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的中标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标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中标人将中标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将中标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 招标人與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緻,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協議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中标人不履行與招标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标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标人不按照與招标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标項目的投标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招标人不履行與中标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标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标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标條件從其餘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标。
中标無效的,發出的中标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标的,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涉招标投标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 對招标投标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确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标,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适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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