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要清理 34 歲以上的老員工,這個新聞一時鬧的沸沸揚揚。大部分的輿論,都在批評華為太薄情,沒有溫度。我第一時間想到的是,華為公司不會這麼“二”吧? 竟然會下一道正式的文,要求裁掉所有 34 歲以上的員工,這得多缺心眼啊。我猜測,這個新聞多半是由正常裁員引發的謠言。果然華為随即辟謠了:
但是無風不起浪,這次裁員,肯定把年齡作為一個暗藏的杠杠了。隻是不能明說,隻要明說,那就是傻了。
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針對職場和就業中的年齡歧視,做出約束和規範。在勞動法中,涉及到歧視的條款,也沒有關于年齡的,倒是對性别歧視作了規定。請看勞動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國内也曾經有過就年齡歧視進行訴訟的案例。2005年,四川大學在讀法律碩士楊世建因報考公務員被拒,隻因他當時已經36歲,不符合“不超過35歲”的報考标準。楊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人事部就業歧視,然而此案最終未被法院受理。要說呢,我國對宗教啦,年齡啊,性别啦這些事情上,民風一向寬容,法律也不走極端,還是值得驕傲的。
所以,在我國,年齡歧視不算個事兒。即便華為明文下發:裁撤所有 34 歲以上員工。這也不算觸犯法律。不過,這樣畢竟影響不好,完全可以暗暗的按照 34 歲标準進行裁撤,這才符合我們的做事風格:中庸,不極端。
這事若是放到美國,那就值得讨論了。 美國有明文法律,對各種職場歧視進行約束,其中就包括年齡歧視。 《1967年反對就業年齡歧視法》就專門為了就業中的年齡歧視而來。其中第623條:
對于種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視進行約束,是很好理解的。而年齡歧視,則比較微妙。在我看來,看似法律保障了大齡雇員的權益,但對雇主則未必那麼公平。我一個私有企業,願意雇傭什麼樣的人,難道不是我的自由?
而且,若是雇主不願意雇傭年齡大的,完全可以不必明說。所以,隻要不明文打着招牌對年齡進行歧視,一般而言,很難判斷是否涉及年齡歧視。
美國2009年最高法院對“格羅斯訴FBL金融服務公司案”(Gross vs. FBL Financial Services)的判決,就是針對這種模糊難段的情況做了一個結論。 格羅斯是 FBL 公司的一名雇員,被公司轉移到另外一個崗位,他心生不滿,便提出訴訟,認為 FBL 公司對他年齡歧視。地方法院判決格羅斯勝訴,并賠償他 46,945 美元。但在随後的一路上訴中,最高法院判決格羅斯。最高法院認為,在職場的年齡歧視中,原告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必須呈上證明“年齡是造成解雇的決定性因素”。而在之前,員工隻需舉證“年齡是造成解雇的因素之一”。自那之後,在美國的員工要赢得年齡歧視訴訟,就很難了。除非老闆很二,寫了一張公文給員工: 因為你已經超過 34 歲,所以我解雇你。
因此,如果華為發了一道文,明确解雇 34 歲以上員工。那麼,如果是在美國,則員工應該可以勝訴。
華為沒那麼傻。
至于那些譴責華為的聲音,我覺得很沒有意思。華為是一個私營企業,盈利是它最大的目标。雇傭員工是基于勞動法,與員工之間簽訂契約。企業真沒有義務去給員工養老。員工跳槽的時候,怎麼沒說企業可憐呢?
那麼法律不管,會不會35歲的老程序員們都會餓死? 當然不會! 法律不管,市場會管的。35歲的老程序員,可以開展生産自救活動,主動降低薪酬,更加努力工作,以赢得市場和雇主的青睐。自由勞動力的市場,不會有歧視的,要相信市場的力量。
當然,華為所定的年齡杠杠 34,還是很讓人嫉恨的。華為要是定為 74,管保大家都交口稱贊。34!把中年危機給提前了很多啊!想想自己還有 10 年就要到 34 了,就要被歧視了,我的心裡不由開始焦慮,中年危機電的全身一激靈。然而,不知道為什麼,我還有一點點小小的期待:讓歧視來的更猛烈些吧。
隻要法律中沒有歧視,咱們就不要矯情了。别人把自己當不當回事,有那麼重要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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