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借貸中,很多人不知道欠條和借條的區别,往往别人借了錢,誤成了欠條,殊不知道,借條和欠條,一字之差卻法律效力差别巨大,也許你不知道的是,因為錯寫了一個字,借出去的錢可能就要不回來。
俗話說、‘借錢容易還錢難’,”欠錢的是爺、要錢的是孫子’,雖然這些話可能有點言過其辭,但是也從側面說明,有時讨要借出的錢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借貸易于産生民事糾紛,而出了糾紛而必須打官司。因此,建議大家花幾分鐘時間了解一下相關知識,以規避法律風險。
本文我們主要探讨一下借條和欠條的區别:
區别之一:含義不同借條: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将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
欠條:債務人要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區别之二:形成起因不同
欠條和借條形成的起因不同。
借條:主要是因借貸而産生,形成原因明确。
欠條:可能因為買賣、租賃、利息、賠償等原因産生,形成原因不明确。
區别之三:訴訟時效可能不同
情況一: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相同,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如果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則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情況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區别較大。如果不了解二者的區别則可能借出去的錢由于過了訴訟時效導導緻錢要不回來。
具體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區别:
借條:又區分兩種情形:
情形1:債務人自從債務形成後,一直沒有要求對方還款的,則訴訟時效最長20年。
也就是說從借出去錢後,一直沒有讨要的,則根據《民法典》511條:”(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和《民法通則》第一百叁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處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和以上相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情形2:債務人自從債務形成後,要求對方還款的,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由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拒絕履行履行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明确拒絕履行,訴訟時效從拒絕還款時起算。二是消極不履行,如詢問不給予回複也不履行,或是答應履行卻不履行等,則在債權人主張權利且給其必要的準備時間(也稱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仍未履行的,視為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應從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
欠條: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則法院不予支持。
一句話說清就是: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相同,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欠條自欠條形成之日起為三年,而借條那麼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第一次讨要之後,則訴訟時效為由對方拒絕起3年,如果有訴訟中斷的情形,重新計算。
區别之四:法律證明力不同
借條證明借款關系
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區别之五:舉證内容不同
借條:需舉證借條。
借條持有人一般隻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如果在訴訟時效内,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較困難。如果是大額資金,現金不便于支付或借條上未注明是以現金給付的形式,有時需要提供轉賬憑證進行補證。
欠條:需舉證:1.欠條,2.欠條形成的相關事實證據。
因欠條的形成多是由于因買賣、租賃、利息、賠償而形成的,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通常需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由上可知:
一般來講,借條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欠條的,如果欠款的事實是由借貸形成,一定要寫成借條,防止因一字之差,差之千裡,導緻借出去的錢無法主張。
需要注意的是:
僅有借條還不行,在書寫的時候還要注意内容不能缺失,内容不能有歧義,否則也對訴訟有負面的影響作用,甚至不被法庭采信。後文我們要介紹,一定要在借條中體現一個要素,否則可能陷入長時間的訴訟。
希望大家了解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别後,拿起法律武器,能夠在日常生活中,正确地運用欠條與借條,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