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審計費未約定應該誰出?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10月11日,成都高新法院發布的2019—2021年度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成都某投資公司訴四川某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引發關注2011年9月,四川某裝飾公司(承包人)通過招投标承包了成都某投資公司(發包人)開發的成都市某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室内裝飾裝修工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程施工審計費未約定應該誰出?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施工審計費未約定應該誰出
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10月11日,成都高新法院發布的2019—2021年度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成都某投資公司訴四川某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引發關注。2011年9月,四川某裝飾公司(承包人)通過招投标承包了成都某投資公司(發包人)開發的成都市某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室内裝飾裝修工程。
雙方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0天内向發包人提交結算資料,由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出具審核意見;竣工結算完成後30天内,發包人按結算金額的85%進行支付;政府審計完畢後,發包人根據政府審計結果支付尾款。随後,四川某裝飾公司按約完成了該工程的施工。
2014年1月,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結算審核報告,确定結算價為1028萬餘元,雙方均對此進行了簽章确認。2017年6月,成都市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确定該工程審計後金額為950萬餘元。成都某投資公司認為政府審計結果才是該工程的最終結算價,而其已實際支付工程款977萬餘元,故訴至法院要求四川某裝飾公司退還超付工程款2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未明确約定将政府審計結果作為結算價的情況下,因施工人不會參與工程審計,若将政府審計結果直接作為結算價款會損害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不符合合同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該案中,雙方簽章認可了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審核意見,且“政府審計完畢後,發包人根據政府審計結果支付尾款”的約定僅能視為雙方對付款時間的約定,不能當然視為雙方一緻認可以政府審計結果為最終結算價,故對成都某投資公司關于以政府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最終結算價的主張不予支持。按照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審核意見,成都某投資公司不存在超付的情況,故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該案明确了政府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認定規則,有力地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首先,建設工程合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以當事人約定為準,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審計部門對建設資金的審計不影響建設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一般隻有在合同明确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情況下,才能将審計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其次,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确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确,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最後,若雙方當事人明确約定以政府審計結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但若政府審計結論長期無法形成,對當事人有失公允的,經當事人申請且符合鑒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确定工程價款。
近年來,針對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住建部多次發文嚴禁建設單位以審計為由拖延工程款,切實減輕企業資金負擔。該案警示建設單位應規範工程價款結算,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建議審計機關嚴格按照審計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單位的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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