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經營過程中,納稅人為了達成交易,往往會采用打折促銷、銷售返利、銷售折讓等方式的價格優惠。形形色色的銷售模式,在稅收政策上有着明顯的區别。納稅人在稅務處理過程中,需要仔細分析,辨别實質,從而減少涉稅風險。
案 · 例
A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智能家庭消費設備、家用電器制造及銷售的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A公司與B賣場簽訂主推合作協議,A公司以每台68元的市場價将空氣循環扇銷售給B賣場,每台銷售折扣34元,再由B賣場自行銷售給客戶。同月,A公司與B賣場又簽訂零售終端銷售協議,在主推合作協議期間,A公司根據B賣場銷售給客戶産品數量,額外支付每台2元的返利。這些折扣和返利金額均按月計算,上月折讓費用,由B賣場在下月應付A公司貨款中以票面折讓的方式支付。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
2022年3月18日,A公司向B賣場銷售空氣循環扇10000台,按市場定價每台68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8×10000÷(1 13%)=601769.91(元),并在當期按開票金額,确認增值稅應納稅額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B賣場在3月共售出A公司空氣循環扇7600台。
2022年4月2日,A公司再次向B賣場銷售空氣循環扇7000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68×7000÷(1 13%)=421238.94(元),并在同一張發票上,沖減3月銷售10000台的銷售折扣34×10000÷(1 13%)=300884.96(元),以及B賣場向消費者銷售7600台後,每台2元的返利金額7600×2÷(1 13%)=13451.33(元)。沖減後,發票金額合計106902.65元。A公司按沖減後的金額,确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和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稅務人員在輔導時認為,A公司同時存在商業折扣和銷售折讓行為,其開票行為不符合規範,存在涉稅風險。
企 業 觀 點
A公司認為,自己的開票和銷售行為,均按照與B賣場簽訂的合作協議執行,并不違規。A公司和B賣場簽訂的合作協議顯示,折扣費用按月結算,上月折扣費用,B賣場在下月應付A公司貨款中以票面折讓的方式支付。雙方對折扣費用結算憑證确認無誤後,A公司應在B賣場結算貨款前,向B賣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應是扣除相應折扣費用後的應付貨款,否則,B賣場有權暫停支付貨款,或從應付A公司貨款中,直接扣除與以上折扣費用等額的貨款。
A公司解釋,采用該折扣方式,更多的是出于商業利益考慮。在稅務處理方面,A公司反而在首期高估了銷售收入,從整個經營周期來看,并沒有少繳或延遲繳納稅款。
稅 務 局 觀 點
稅務人員認為,A公司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稅務處理不合規。
A公司向B賣場銷售空氣循環扇,每台折扣34元,屬于商業折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号)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A公司在4月2日開具的發票上,直接沖減3月折扣金額,沒有将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别注明,其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B賣場出售給消費者後,每台額外返利2元,屬于銷售折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号),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内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終,經稅務人員宣傳輔導,A公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收回原發票後,重新開具正确的商業折扣發票和銷售折讓紅字發票,并更正對應所屬期的申報信息。筆者提醒,企業在銷售貨物時經常會發生商業折扣、銷售折讓業務,在處理銷售折扣與折讓實務時,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對折扣形式進行判斷,并按照稅收政策的規定,合規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
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孫士傑責任編輯:李星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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