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男子
一不留神成了“古墓派”弟子?
挖寶一個多月,
隻挖到半塊青磚,
沒挖到文物,
算不算犯法?
近日,
湘潭縣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盜掘古墓葬案。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歐某與張某商議盜掘古墓葬。同年3月,張某糾集李某、楊某等人到歐某家聚集,準備好鏟子、耙子、雨鞋、編織袋等作案工具,由歐某事先踩點後,組織上述人員前往湘潭縣某村山上盜掘古墓葬。在挖墓葬過程中,楊某負責開車和運土,歐某負責望風,李某、張某等負責打洞挖土,他們采取打盜洞的方式盜掘古墓葬。歐某、張某等陸續挖掘一月餘,盜掘十米左右,獲得土中古墓葬外的青磚半塊。
經湘潭縣文物局對被盜墓葬進行鑒定,墓葬位于某古墓群範圍之内,墓葬保存狀況良好,對研究湘潭縣東漢至晚清時期墓葬形制、埋葬習俗等具有較重要的價值。經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鑒定,被盜墓葬為古墓葬。
法院判決
湘潭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歐某、張某夥同楊某、李某等人盜掘具有曆史價值的古墓葬,情節較輕,但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歐某、張某、楊某、李某在盜掘古墓葬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挖穿古墓,均系犯罪未遂;在盜掘古墓葬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歐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較大的主犯,被告人楊某、李某系作用較小的主犯。四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四被告人均辯解其盜掘古墓葬罪是自己主動放棄,為犯罪中止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在實施盜掘古墓葬的過程中,因坑道内有滲水,也沒能挖到文物,故停止了盜掘行為,被告人放棄繼續盜掘行為是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影響,而非被告人的本意,應為犯罪未遂。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财産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被告人歐某、張某、楊某、李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均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盜掘确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官提醒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曆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國家和民族曆史發展的見證,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珍貴财富。古墓葬是不可移動文物,盜墓不是兒戲,切莫動歪心思,愛護守護才是應有之舉。本案中,被告人盜掘的青磚半塊,隻是古墓葬的外圍防護建築部分,不屬于文物。盜掘古墓葬屬于一種行為犯,并不以行為人挖到墓葬、取得财物為犯罪完成,隻要被告人實施了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就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我國法律嚴厲打擊盜掘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一旦實施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将會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湘潭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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