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子女是否還有繼承權?劉先生先後經曆兩段婚姻,但并未生育子女随着他的病逝,關于其遺産繼承産生了新的問題:第一段婚姻中的繼子小方認為繼父的第二段婚姻并不影響自己的繼承權,與劉先生的現任妻子發生争議,雙方對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後判決劉先生的遺産由雙方共同繼承,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過繼子女是否還有繼承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過繼子女是否還有繼承權
劉先生先後經曆兩段婚姻,但并未生育子女。随着他的病逝,關于其遺産繼承産生了新的問題:第一段婚姻中的繼子小方認為繼父的第二段婚姻并不影響自己的繼承權,與劉先生的現任妻子發生争議,雙方對簿公堂,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後判決劉先生的遺産由雙方共同繼承。
半生坎坷,孑然離家斬舊情
老劉年輕的時候,家境不好,他一邊工作貼補家用,一邊照顧體弱的父母,個人婚姻一拖再拖。
直到拖成大齡青年,他才在媒人的撮合下與同齡的阿芳結了婚。阿芳帶着她和前夫所生的兒子小方一起搬進老劉父母的房子裡。不足十歲的小方很快接受老劉,并改口叫老劉爸爸,老劉也對小方視如己出。一家三口其樂融融。
好景不長,在小方成年後不久,老劉和阿芳因為性格摩擦和生活瑣事爆發激烈沖突。不久,老劉和阿芳離婚,無處可去的阿芳和小方繼續住在老劉的房子裡,老劉卻收拾了行囊,從此再未回家。幾年後,房子被拆,小方和老劉也再未能見面。
再結良緣,幸得白首不相離
離開了阿芳的老劉在外打拼幾年,有了積蓄後便買了套商品房,并和同樣離異的阿蘭結了婚。阿蘭育有一個女兒小蘭,已經成年參加工作。對于母親再婚,她并未反對。
此後,老劉和阿蘭相濡以沫,小蘭也時常去探望母親和繼父,關系十分融洽。
十幾年過去,老劉的身體每況愈下,時常住院。阿蘭衣不解帶陪伴在側。為了讓繼父和母親能夠放松心情,小蘭趁着老劉出院休養的間隙,為兩人安排了幾次旅行,并主動支付來回路費。
一朝離世,繼子女對峙法庭
纏綿病榻兩年後,老劉去世了。幫助母親料理完繼父的後事,小蘭和母親商量着通過公證的方式将老劉婚前購買的房子過戶到阿蘭名下,卻被公證處告知,需要征求老劉繼子小方的意見。
幾經輾轉,小蘭聯系上小方,希望小方能夠配合辦理繼承公證手續。聽聞繼父離世,小方既傷感又不滿——不滿于繼父離開時的決絕和多年來的冷漠疏離,也不滿于小蘭母女隐瞞繼父病重離世的消息,卻在處理遺産時匆匆找上門來。因此,小方拒絕了小蘭的請求。
溝通未果,小蘭母女将小方告上法庭,阿蘭要求以配偶身份,小蘭要求以與被繼承人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身份共同繼承系争房屋的全部産權份額;至于小方,她們認為其與老劉的繼父子關系已經随着老劉和阿芳離婚而解除,且小方多年未與老劉往來,沒有對老劉盡生養死葬義務,因此無權繼承其遺産。
對此訴稱,小方并不認可。他認為,他和老劉的繼父子關系已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應随意解除;雖然多年來自己與老劉沒有往來,但是老劉自己躲避,拒絕溝通,而非自己不願意贍養;阿蘭與老劉再婚時,小蘭已經成年,與老劉之間不成立繼子女關系,不享有繼承權。因此,老劉的遺産應當由阿蘭和自己共同繼承。
判
繼子女并不當然享有繼承權
法院認為,繼子女的法定繼承權來源于拟制血親的成立或者扶養關系的建立。
關于小方
老劉與阿芳結婚後,與小方長期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系,成立拟制血親。已經成立的拟制血親原則上不能自然解除,也不當然受老劉和阿芳婚姻變動的影響。因此,老劉雖與阿芳離婚,但作為其繼子的小方仍是老劉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客觀上,小方确實沒有贍養老劉,會對其繼承份額産生影響。但小方的繼承權是基于拟制血親這一特定身份關系而産生,而非來源于贍養義務的履行,且小方也不存在拒絕贍養或遺棄虐待等情況,因此,不存在剝奪其繼承權的情形。
關于小蘭
老劉和阿蘭結婚時,小蘭已經成年,無需老劉撫養,未與老劉成立拟制血親。因此,小蘭與老劉之間的關系不适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小蘭不是老劉的當然法定繼承人。至于小蘭主張的扶養關系,老劉生前自有收入作為經濟基礎,有配偶進行日常扶養,客觀上對小蘭沒有扶養需求。而小蘭平日的探望行為以及為老劉夫婦安排旅行的行為,無論是從花費的金額、頻次或内容,均不足以證明其與老劉之間形成了穩定的扶養關系。因此,小蘭不屬于與老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無權以法定繼承人身份繼承老劉的遺産。
最終,法院認定老劉的遺産應由作為配偶的阿蘭和成立拟制血親的繼子小方共同繼承。考慮阿蘭年事已高,與老劉共同生活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而小方未盡贍養義務,酌定由阿蘭取得系争房屋65%産權份額,由小方取得35%産權份額。
繼子女繼承權認定看什麼?
生活語境中的繼父母子女和法律語境下的繼父母子女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因此,同樣是繼子女,享有的權利也并不完全一緻。通常情況下,繼子女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取得對繼父母遺産的繼承權。
1.拟制血親。
在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情形下,相互之間因穩定的撫養教育關系和較為親密的生活狀态成立拟制血親,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相互之間享有繼承權。拟制血親來源于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關系,而非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關系,僅有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而無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的,不構成拟制血親。
需要說明的是,原則上,拟制血親不因親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解除。即便親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已經成立拟制血親的繼父母子女仍是彼此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2.扶養關系。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也屬于法定繼承人範疇。所謂扶養,既包括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照顧撫養,對成年繼子女的扶養,也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既包括經濟上的幫扶,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顧。
但不論何種類型、何種方式的扶養,均應以被繼承人生前客觀需要為前提,在被繼承人無扶養需求的情況下,尋常的關心、問候、關照不應被認定為扶養。同時,扶養關系應當是長期的、穩定的,能夠為被扶養一方提供主要生活支撐。基于姻親關系産生的人情交往、禮尚往來,不宜認定為形成扶養關系。
3.遺囑或遺贈。
除了上述兩種能夠産生法定繼承的情形外,繼子女還可以通過繼父母的遺囑或者遺贈享有繼承權。隻要遺囑和遺贈的内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指向的遺産權利清晰,處分方案明确,且經查明确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應按照遺囑的指定适用遺囑繼承或遺贈。
法條鍊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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