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來源于冀法通12348。
遊客在旅遊合同糾紛中亦應履行相應義務 老趙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北京市出境旅遊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參加我公司組織的新馬泰十日遊,旅遊費用為每人5000元;原告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内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産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組團社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遊客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财産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向遊客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合同簽訂後,老趙向旅行社繳納了旅遊費用。 2015年1月,老趙随旅遊團出行。旅行中,老趙在随團旅遊至馬來西亞大皇宮與皇家馬合影時被馬咬傷。庭審中,老趙提供照片,以證明其受傷情況。旅行社提供了其旅遊團領隊的說明,以證明當時事發的經過,該說明中記載其提醒了客人注意安全,且記載了馬拉西亞皇宮的馬已不是第一次咬人的内容。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出境旅遊合同關系,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遵守合同項下之權利義務。原告作為成年人,在旅遊過程中與動物合影時,應注意自身安全,而原告未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造成了其與動物合影時被咬傷的事件發生,故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作為提供旅遊服務的專業社團,其應當對在旅遊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隐患有明确的判斷,本案中,依據被告領隊提供的說明,可以認定在此之前馬來西亞皇宮皇家馬咬傷遊客的事件已有發生,被告就應當加強保障遊客安全的注意義務,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現原告被馬來西亞皇家馬咬傷,故被告應當在其保障遊客安全義務的責任範圍内,對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旅遊經營者在遊客自由活動期間,如果已經履行了相關注意義務,旅遊經營者就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比如事前的安全告知義務,包括旅遊經營者在行程前的書面告知,導遊領隊在行程中的口頭告知,旅遊經營者和導遊領隊向遊客提供救助的聯絡方式,以及接到遊客受到傷害後的信息後,導遊領隊趕往現場幫助救援等。隻要旅遊經營者和導遊領隊能夠如此操作,旅遊經營者就不需要承擔責任。遊客在整個旅遊行程中,也應當為自己人身财産權益承擔很大的責任,而不能簡單地把全部責任推給旅遊經營者。即使不在自由活動期間,遊客也應當履行注意義務,保護自己的人身财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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