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年度彙算清繳
◆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
◆彙算清繳的主體
◆彙算清繳的内容
◆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什麼是年度彙算清繳
年度彙算清繳是2019年以後,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年度彙算清繳是與預扣預繳相對而言的。是指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内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的過程。
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是更好地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例如,納稅人在預扣預繳時,未申報扣除或者未足額扣除或者預扣預繳不能申報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主要包括:
1. 預扣預繳時未申報表或者未足額扣除: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2.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在預扣預繳時不能扣除,隻能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
3. 納稅人年度内沒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時暫不能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待年度彙算清繳時再申報扣除。
二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加準确地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做到應征盡征。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複雜,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緻,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産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陸續發文優化了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對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簡便優化: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完善調整了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
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稅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稅額。
優化内容詳見本公衆号文章《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之累計預扣法》的案例1,案例2,案例3。
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産生。例如,納稅人離職後,在另一家單位重新入職。扣繳義務人扣除“累計減除費用”隻與“當年任職的本單位有關”,而與“當年曾任職的其他單位無關”,由此造成預扣預繳金額與彙算清繳不一緻,也需要彙算清繳。
詳見本公衆号文章《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之累計預扣法》的案例4。
◆彙算清繳的主體
年度彙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彙算清繳的範圍
年度彙算的範圍包括: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年度彙算的範圍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财産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内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1.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2.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一緻的;
4.符合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一般來講,隻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緻,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但是國家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對特定的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于彙算清繳義務,實際上就是對于原本需要補稅的情形進行了豁免,相當于進一步給予納稅人稅款優惠。豁免的情形包括上述第一種情形和第二種情形。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不在免予年度彙算的情形之内。
上述“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中的12萬,指的的是收入,不是正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采用的收入額。納稅人隻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上述“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彙算。
舉例來說,2021年度張三、李四、王五、劉二麻子4位居民個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021年度四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分别為10元、11.99萬元、113萬元、230萬元。經計算,張三需要補稅300元,李四需要補稅500元、王五需要補稅300元、劉二麻子需要補稅500元。那麼,由于張三和李四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需要彙算清繳。王五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也可以不辦理彙算清繳。這樣,隻有劉二麻子需要就其綜合所得辦理彙算清繳。
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緻或者滿足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納稅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納稅人無需退補稅,或者自願放棄退稅,也就不必再辦理年度彙算。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需要辦理彙算的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退稅類是預繳稅額高于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隻要納稅人預繳稅額大于納稅年度應納稅額,就可以依法申請年度彙算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将産生或者可能産生退稅,主要如下:
1.納稅年度綜合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納稅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适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适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補稅類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将導緻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緻适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等。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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